公用事业企业不能忽视公众利益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9-20 0:24:56 ·来源:新京报
从9月8日中午开始,济南市除了周边两个区,槐荫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4个中心区的大部分区域被停水,停水时间至少持续了5小时。 停水的原因涉及一起复杂的三角债:济南供水集团长期拖欠向其提供水源的清源公司的水费,清源公司财务紧张,拖欠济南市供电集团的巨额电费。于是,济南市供电集团就对清源公司限电,导致济南一家自来水厂全面停机。(9月19日《法制日报》)
企业之间发生债务纠纷十分正常,公用事业企业也是企业,其间发生债务纠纷,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谈判,或者通过行政调节,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是,济南的这三家企业在自行解决自身债务纠纷时,尤其是供电集团在以限电方式催缴电费时,却忽视了一个公用事业企业对公众、对公共秩序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这一点上,公用事业企业与供应一般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不同。就像本次事件,供电集团限电,水源地中断供水,近百万居民无水可用,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比如,此时如果出现大火灾,消防人员无水灭火,后果将十分严重。
正因为此,各地政府对公用事业企业正常运转,应当提供最后的担保,尤其是当所涉及的公共品的供应完全是国有企业垄断、而没有替代供应者时。不管这些企业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经营的,只要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正常的供应可能受到影响,政府就必须采取某些紧急措施,确保该企业继续供应公共品;假如已经出现供应中断,则应当在最短时间内促使相关企业立刻恢复供应,不管政府及相关企业要付出多大代价。济南市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需要反思,是否尽到了最后的担保人之责任?
当然,为了尽可能减少不得不充当最后担保人的角色,政府应当严格监管公用事业企业,促使企业具有公共责任心,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不会切断民众所必需的水、电等商品的供应。这应当成为公用事业企业的道德责任,也应当是刚性的法律责任。
现在人们关注的是,当地政府是否会彻底调查本次事件,查明哪家公司应当对本次大面积停水事件负责,并追究相应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据报道,在济南市国资委的协调下,济南市供水集团向清源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水费,让清源公司有钱支付供电集团的电费。这一措施有助于理清供水集团、水源公司、供电集团之间的三角债,但这不应替代对本次停水事件的责任追究。否则,相关企业可能仍然以为自己做得有道理,故伎重演,再次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债务问题。
本次事件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对此类公用事业企业,政府应当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因为卷入这一债务纠纷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所以,当地国资委出面协调其债务问题是合适的。但对这些公用事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则应当有独立的监管机构予以监管,以确保其不损害作为消费者的公众的利益。所谓独立,就是这个机构在监管时,应当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保持公平;考虑到这些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分散的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活动甚至还应当向消费者权益适当倾斜。
然而,目前大多数市政管理机构与公用事业企业之间还没有政企彻底分开,即使在形式上分开,也有复杂利益关系,因而很难进行独立公正的管理监督。恐怕也正是这种监管缺失,养成了一些公用事业企业只顾自己利益而无视公众利益的心态,从而酿成了本次济南大面积停水事件。
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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