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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9月21日电昨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陈、张二人买来电棍不会用,竟然以过路女子为“试验品”,从而构成了抢劫罪,各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夜市买电棍用来抢劫
陈晓庆、张亮同为内蒙古来大连打工人员。5月末的一天,陈晓庆到市场闲逛,发现地摊上有卖电棍的,觉得好玩,便买了一根。张亮知道后,马上过来观看,但两人均不知道电棍的威力如何,便决定找个机会“试验试验”。
6月1日1时许,陈晓庆、张亮酒后带着电棍窜至大连市金州区金州酒厂附近。这时,迎面走来一个被挎包的女子,此时夜深人静,行人稀少,又地处偏辟,二人顿时产生了抢劫的念头。就在二人与该女子擦肩而过的瞬间,陈晓庆掏出电棍,向女子的身体电击,并顺势将其摁倒在地,继续用电棍电击其身体,致该女子身体多处电击伤。张亮也上来帮忙,二人一边击打该女子,一边搜身,当二人翻找女子全身一无所获后,将该女子的挎包抢走逃跑。
作案后落网结局挺惨
经过此处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听到女子的呼救,便驾车追赶。陈、张二人慌忙翻墙跳进了一个工地。过了一会,以为危险已过的陈晓庆跳出围墙,被在外面等候的群众和民警当场抓获。第二天清晨,张亮也在其经常出入的地方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晓庆、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共同抢劫作案1起,致被害人轻微伤,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90余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晓庆、张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侯德伟来源:辽宁法制报 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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