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铜梁青年谭某在老挝打工时不幸被撞断左腿,由于证据不足,最终没能认定工伤。
谭某原是我市一家工贸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9月经公司介绍,他到另一家公司位于老挝的摩托车厂工作。在此过程中,双方没签劳动合同。
谭某说,2004年10月13日上午10点,摩托车厂负责人蒋某让他去万象市场买配件,路上出车祸,回到重庆后经诊断,他的左腿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伴位移。去年9月,谭某向高新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1月,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当初邀请他去老挝工作的公司却不承认工伤认定,并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该公司在庭审中表示,谭某受伤并非因工所致,他开摩托车外出不是为了购买配件,而是去打电话,而且他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为证明其观点,摩托车厂负责人蒋某出庭作证。而谭某的工友远在老挝,他没收集到对自己特别有力的证据。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才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有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应认定为工伤。由于谭某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他是摩托车厂职工,且无法证明他是外出买摩托车配件过程中受的伤,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
日前,谭某已拖着受伤的腿,回到铜梁老家养伤。他的代理人提醒,出境打工要有证据意识,一定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要保留好工作派遣单和工资单等证据。记者易守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