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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8日电 涉于04年8月于报章上推广其产品,被控专业失当的香港儿科医生陈曦龄,27日出席香港医务委员会就案件的第二次聆讯,此乃继高等法院裁定《注册医生守则》对医生“自我宣传”的规限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后,首宗涉及医生卖广告的聆讯。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维特健灵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曦龄的代表律师AdrianHuggins于聆讯上表示,陈曦龄并无发表误导、夸张失实的言论,应受到《人权法》保障,又指控方无足够证据支持控罪,因而指辩方毋须答辩。
但香港医委会商议后,认为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陈曦龄的行为,低于一般人对注册医生的期望标准,可导致专业行为失当,决定要求辩方于14天内以书面答辩,而控方律师需于往后的14天内,就答辩响应,案件押后至下月31日再聆讯。
控方指陈曦龄于04年8月14日默许、批准,或未尽力阻止报章5次引用其姓名及职衔、3张相片及5项声明,违反《注册医生守则》第4.2.4.6条“医生不应利用其专业身分推广或销售医药产品及声称有保健作用的物质”。
但辩方律师反驳有关守则只限于医生向病人发放的资料,而陈今次在报章上乃向公众发放医疗信息,所以有关守则与案件无关。又指4.2.4.6守则违反《人权法》,与高院早前所裁决的守则相似,同样限制了医生的表达自由,超越保障公众、病人利益和医生专业精神的范畴。
医委会法律顾问表示,今次案件与高院裁决无关,并指陈曦龄以医生身分推广产品,公众可能基于对医生的信任而被误导,因此声明涉及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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