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没活干,职工在放长假期间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企业给付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据了解,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要求,今后,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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