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永生)昨日,成都市政府公布《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必备文件。
《规定》指出,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指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养手续时,应当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是说,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也不能进行管养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