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5月,时任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的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群众会议,讨论决定将位于汝阳县城隆盛路两侧属于第五村民小组的土地交由开发商开发。2006年1月,在没有经过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任高潮和村民小组的4名群众代表与3家开发商签订了名为开发实为转让的“土地开发协议”,将5.2亩的土地擅自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并永久使用,得款400万元。 后在任高潮的主持下按每人16500元将310万余元分配到村民小组的各家各户。
汝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任高潮身为村民小组组长,为了牟取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主持下将本应由村民小组开发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开发,非法转让金额达4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依法判处任高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追缴非法所得。
说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能不能随意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途能不能随意改变?法律的回答是否定的。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改变用途,但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本案中,尽管5.2亩土地的转让是经过村民小组群众讨论通过的,尽管任高潮没有将转让款装进个人腰包,但因这一非法转让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被告人作为主要负责人仍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任高潮行为的性质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主审法院对任高潮的定罪量刑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吴圣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