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会精神以人为本“和谐”理论应时而生
中央党校60多名专家集体研习六中全会精神
本报记者孙荣飞发自北京
日前,中央党校60多名专家出席了“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理论工作者座谈会”。 会上,专家学者们指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从认识和理论层面推进到实践层面。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中央党校专家的集体行动,展示了对“和谐社会”理论的高度认可。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部青连武教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次会议是建国后党第一个关于社会事务的全会。
而此次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央党校一位阅读过全文的专家看来,其话语体系的背后体现出全会比过去更加务实、更加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该专家解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不是一团和气,也不同于以往在思想、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团结”,而是指向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和地位的尊重和考虑,为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能量奠定了基础,也为正确处理国家、政府、社会之间关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今后的理论创新、制度建设埋下了伏笔。“可以说意味着六中全会对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更加具有现代社会理念和色彩。”
“和谐”理论演进
此次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和谐’与‘富强民主文明’并列提出,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青连武说。
在改革开放初期,党提出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把“富强、民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到此次六中全会,奋斗目标由三位一体扩展为四位一体。
不过,四位一体中的“和谐”概念,也是个内涵逐渐丰富的过程。青连武表示,党的十六大首次出现和谐概念,提出社会要更加和谐;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侧重点主要还是社会关系;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把和谐社会的内涵扩展了,提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此次全会则将和谐丰满为四个层面。“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者和谐的基础上提出了人与自身的和谐,提出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他人,要自尊自信。”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认为,党的十六大各次全会有个内在认识:党内民主是和谐社会前提,和谐社会是党内民主的社会产物。正是秉承这个逻辑,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表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并提出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的来龙
“此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中央领导集体长期实践,共同思考的产物。”贵州毕节地委试验办主任吴愿学向本报表示。
中央党校一位专家介绍,胡锦涛总书记去年在很多场合表示,要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去努力工作,“这间接回答了和谐社会理念是怎么来的,又如何去做。”
“1985年胡总书记在西北工作过一段时间,之后来到贵州工作,在西北西南中国两片贫困区的工作经历,使得总书记对人、社会、自然的全面协调有了深入的思考。”吴愿学表示。
1988年,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胡锦涛在毕节考察时提出,要把毕节办成一个生态试验区,努力探索一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毕节试验区获批成立,胡锦涛到会强调,要在重大利益关系上实现和谐:首先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要结合起来,促使效率和公平的和谐;其次在生态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最后在人口控制上通过人的数量、素质、结构等方面实现人自身全面发展,而这三方面都共同指向以人为本。
据此,吴愿学提出,目前中央对和谐社会的提法与胡总书记在1988年贵州毕节地区的讲话和工作一脉相承。去年全国“两会”期间,贵州省副省长张群山也曾透露,国家现在提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胡锦涛总书记当时在毕节提出人与自然、自然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伟大构想相延续。
“尽管总书记当年没有提出和谐社会这四个字,但能感觉出总书记的和谐观是出于实现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出于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是立足于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着想的。”吴愿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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