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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2006年4月21日,中国永乐宣布,和北京大中已经于4月19日签署协议,决定实施全面战略合作。当时双方共同透露的信息表明,双方将启动联合采购、后勤及送货、产品展出、仓储开发、仓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及人员交流等领域进行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在约定期限内,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永乐与大中的股权合并。三个月后,2006年7月25日晚7点30分,国美和永乐共同宣布,双方根据自愿性和约要约已经达成合并条款。10月18日,国美电器和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称接受国美电器收购要约的永乐股东已达总股本的95.3%,国美收购永乐及永乐退市基本成定局。而在10月17日,大中电器就向永乐发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宣布解除协议。
昨天,大中对外宣布,已于10月18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昨晚,永乐向本报紧急发来声明,称大中单方面宣布解约本身就是违约行为。图为张大中和陈晓是携手为友还是“反目为仇”?张大伟制图
追踪采访 一方要解约一方不同意
受到关注的这几家家电连锁企业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对其他企业合作是否有借鉴意义,记者昨天采访了各方人士。据一些媒体报道,大中相关人士认为,大中和永乐进行战略合作的目的,是结合双方各自区域优势,提高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上升空间。永乐与国美洽谈合并且一步步变为现实,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国美的合作,这不是大中的初衷、更非双方的合作目的。所以,5月中旬获知永乐国美洽谈合并后,大中从6月中旬开始,一直都在与永乐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更重要的是,随着国美收购永乐基本定局、永乐退市,这份协议将可能由国美永乐合并后的新公司执行,这意味着,大中将在规定时间内被迫并入国美集团。这违背企业间合作最基本的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认为,虽然《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上海永乐,被国美收购的是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永乐,但在本质上,上海永乐与中国永乐是一体的,因为中国永乐并没有实际业务,上海永乐的业务内容即是中国永乐的全部业务内容。
昨天晚上,永乐发来声明,针对大中在媒体上公布的解约,永乐方面认为理由不成立:其一,缺少法律依据,其二,未经仲裁机构判定,这种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永乐还认为,永乐与大中《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法履行的问题,双方《协议》的甲方是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永乐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协议甲方主体并不会因香港永乐与国美的合并而改变。也就是说,永乐香港上市的母公司是否退市与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关。其次,永乐与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表示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大中,并可以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
专家视点
A、自愿签订协议有约束力
联盛律师事务所的阚律师说,现代社会讲究契约自由,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有约束力的。如果签订协议的一方和被其他公司收购的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体,是不同的经济实体公司,那另一方提出解约就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就是同一个公司,那解约还是有考虑的。因为要说哪一方违约是要找到法律依据的,比如在协议中把“一方不得与另一方战略对手合作”列为条件。
B、折射外部环境因素
南理工经管学院院长俞安平认为,这一事件发展未必会进入到法律诉讼阶段,无论哪方都不是着眼于短期的小的经济利益,而更多的是从商业竞争未来趋势出发。各家连锁企业除有对于长期以来的市场渠道格局的考虑,以及对于合并后在企业文化融合、人事安排上的一系列考虑外,更多的还是随环境变化而对未来走势考虑的变动。最近,商务部已经透露,将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意味着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超国民待遇可能取消。原来国内连锁企业面对外资巨头的攻城略地,还是会面临一些困难,但现在本身已经形成了品牌,再加上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取消后,更没有必要去依附于哪一家企业。中国市场回旋余地很大,短期内几家寡头垄断还是不可能的。
C、企业合作要明确条件
业内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事件本身在以往来看,不具有代表性,但是今后企业间合并、合作会越来越多。双方签订协议肯定有自己的目的,应预料到一些情况的发生,并明确写入其中作为条件,一旦发生变化,才能完备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记者 薛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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