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现行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将废止。为准确理解《条例》所涉及到的实质性内容,记者采访了四川省旅游局局长张谷。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四川省旅游条例》?
张谷:四川是旅游资源大省,现有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5处,列入联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的自然保护区4处,世界地质公园1处,以及众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丰富的旅游资源使四川省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和极大的发展潜力。
1997年10月起正式颁布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2003年3月颁布的《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为规范四川省旅游行业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四川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四川省旅游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四川旅游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全省各级、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效显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四川省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业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旅游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旅游法律法规运用不够;软实力差,行政资源整合不够,缺乏协调;宣传促销力度不够,资源有待整合,市场开拓需强化;旅行社和导游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旅游教育资源不整合等。旅游企业数量和旅游从业人员也急剧增加,对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强化旅游行业管理要求越来越迫切。这些在发展中产生的综合性问题靠单一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已无法解决。
因此,为强化政府促进和服务旅游的职能,整合旅游各大要素,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四川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四川实际,我们提请省人大研究制定了这部涵盖旅游六项要素的综合性旅游地方法规———《四川省旅游条例》。
记者:《条例》在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上作了哪些新规定?
张谷:考虑到四川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政府投资力度有限,从发展角度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旅游开发,《条例》明确规定: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这是四川省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就此作出的规定。但为了保护旅游资源,又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整体转让。按照规定,这些景区的某一个项目可以进行经营权和所有权的适当分离,但必须经过旅游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审批才能通过。
同时,《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强调了旅游规划,特别是规划和编制的审批程序都成为法定程序。其目的是从保护旅游资源的角度出发,减少景区开发的随意性,从法律上保证全省各地区要对旅游资源做到规划先行,有序开发。此外,还规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这也是从保护旅游资源角度出发提出的新规定。所谓旅游期间就是指旅游的淡季旺季,而游客承载力指国家级景区资源对游客数量的承受程度。黄金周期间,一些热点景区还要公布游客最大限量。
记者:《条例》从游客的角度考虑都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张谷:《条例》大大强化了公共服务的职能,如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等。从政府主导的角度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新要求,扩大了职能,更加方便旅游者,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90日。这就意味着如果景区调整票价,不能获得批准后当天就调整。这是考虑到旅游者和旅游团队实际情况,给旅游者心理预期,给旅行社运作旅游团队一个缓冲期。这也符合旅游团队运行和业务发展的规律和国际惯例,可以避免旅行社因景区门票调整而与旅游者产生合同纠纷和组团社与地接社产生合同纠纷。为了及时保护旅游者权益,《条例》还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过期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赔偿,再由旅行社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旅游者在旅游宾馆、饭店提供的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宾馆、饭店应当依法赔偿。
记者:在对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张谷:一是,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门市部名义签订合同,这是为了避免旅行社经营权的非法扩大和滥用。分社和门市部都是非法人单位,与他人签定的合同属于主体资格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游客在和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时,导游在与旅行社签定劳动合同时都要注意这一点,否则合同是无效的,游客和导游的权益事后很难受到保障。
二是,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需要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选择签约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必须是符合法定资质的,这是从源头上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措施。旅行社有特殊原因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
三是,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的,行业中俗称“回扣”,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如导游或司机支付,而是应当以明示、入帐的方式直接结算。
四是,针对目前一些旅行社雇用导游不付酬劳,甚至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的现象,《条例》依据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底薪制,即旅行社雇佣导游、领队人员需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记者:对于导游的管理有哪些办法?
张谷:《条例》对导游在从事导游活动中的行为规定了6个不得:不得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旅游纠纷比较频繁出现的购物问题上,强调了一点———购物点不得直接给导游回扣。对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可以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三次以上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记者:在涉及旅游的其他方面如交通、文化娱乐活动等,《条例》中也作了具体规定吗?
张谷:有的。《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要求: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在约定期间内将旅游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不得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否则,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关于旅游商演和娱乐活动,《条例》也阐述得非常清楚:旅游营业性演出活动和旅游娱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欺骗、诱导、强迫旅游者消费。
此外,对过去管理较松散的方面,如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这次实行了备案制度,即旅游管理公司从事这方面经营管理的,需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为发挥旅游协会在行业管理方面的作用,《条例》第五章对行业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特别是建立了三个制度: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监理制度,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旅游行业失信复议制度,并向社会全面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