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早上,二哥带我去公墓祭奠一年多前去世的爸爸。二哥车开得很慢,本来半个多小时的路,他足足开了一个小时,一路上他不断打电话。快到墓地时,一辆“大霸王”停在路上,车上有七八个男人。当时,我猜那是来祭奠父亲的老乡。
接着,二哥下了车,“大霸王”上几个男人走下来,突然扑到我车上,把我牢牢按住,并自称是公安,给我戴上手铐。我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于是跟着他们上了“大霸王”,并对哥哥喊道:“别忘了给我律师打电话。”然后,他们把我按住,一个男人拿一个针管要给我打针,我拼命反抗,因为被铐得很紧,手都被弄伤了。后来他们给我强打了一针,接着给我蒙上眼罩、并用胶带把我的嘴巴粘住,然后开车走了……
这不是电影,而是深圳女子邹清(化名)亲口向记者讲述的,是她在数天前遭遇到的一幕。因为家人认为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于是精心策划了那一幕并将其强制送到了广州白云心理医院。
这件事中,有一个备受关注的细节:邹清预料到亲人会走这一步,于是事先找律师好友黄雪涛立了一份法律委托书。但是,当黄雪涛带着这份法律委托书去白云心理医院时,却屡屡吃院方闭门羹。院方称,因为邹清家人的嘱托,他们不能放任何外人去探访邹清。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邹清的法律委托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记者 武志红
辩护律师:委托书有效
黄雪涛认为,这份委托书肯定有法律效果,“因为我的当事人是成年人,在没有被认定其是精神疾病患者之前,她是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条通则引出了一个问题:谁能判定一个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此,民法通则第19条做了解释: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诉讼法第190条和第191条则规定,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必要时要做鉴定,假若申请人已经提供坚定结论,则应当对这一结论进行审查。这就引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在没经过法律程序把一个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鉴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这个人该如何定位?
黄雪涛说,只要邹清还没经过法律程序被鉴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所做的法律委托书就有法律效果。
医院专家:委托书应该无效
对黄雪涛的看法,白云心理医院的副院长王德民持相反意见。曾学过法律专业的他说:“邹清所做的法律委托书应该没有法律效果,因为作为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她当时正处于发病期,对自己的病情不自知,在这种情况下所立的法律委托书应被视为无效。”不过,王德民承认,法律上缺乏这方面的严格限定,他的看法可以成立,而黄雪涛的说法也可以成立。“处理这一方面的冲突,我们有一个根本原则,就是对病人负责。”
白云心理医院经理邹林峰说,他们收治邹清是很谨慎的。10月16日,邹家在考察了医院后,决定将邹清送来。17日,在邹清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派出一名专家作为邹家的朋友,和邹清一家人一同进餐,借机与邹清聊了一个多小时,专家基本认定邹清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医院随后才决定收治邹清。于是,21日,才有本文开头的那一幕。邹清被送到医院后,院方随即派医生对邹清进一步做诊断,确认她患有躁狂抑郁症。
第三方专家:法律确实存在漏洞
家长的要求有理,律师的要求也有理,心理医院感到左右为难,23日晚上请来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贾福军教授和林勇强教授,请其为邹清再做一次诊断。诊断结果仍然是:躁狂抑郁症。
贾福军说,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的确存在漏洞,所以因强制送人进心理医院而惹出官司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一状况,要等到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才会得到根本改变。目前,我们还无法可依。”
那么,强制送人进心理医院究竟有没有底线呢?对此,贾福军回答说:“我们只能尽可能做到合情合理。”也就是说,如果程序严谨,而被送人又被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病,那就是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程序上存在漏洞,而被送人又被诊断没有精神疾病,那对医院来讲就是医疗事故了。了解了白云心理医院收治邹清的步骤后,贾福军说,他认为在这一事件上医院做得可以说是“合情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