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 王珏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不断出现,并呈上升趋势,保持这一时期的社会稳定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关键所在。 社会稳定是一个系统,是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思想稳定、社会心态稳定的有序统一,其中政治稳定是保障,经济稳定是基础,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是核心,思想观念、社会心态稳定是前提。目前,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按照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个伟大的历史进程中,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
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打防并举,防为基础,标本兼治工作举措。
一、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需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总体处于高发期,社会治安和治安管理工作形势严峻。敌对势力不断变换手法加紧进行颠覆、渗透活动,利用三股势力、法轮功等邪恶组织和民运分子,以及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捣乱破坏,并以关心民众、帮助困难群众维权为名,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上升幅度大,并呈现出起因复杂、参与人数多、组织性强、突发偶发并存、蔓延迅速、行为方式激烈、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的特点。影响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黑恶势力犯罪有所抬头,少数脱逃的犯罪分子和陆续释放的黑恶势力成员相互勾结,形成新的涉黑涉恶组织,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反侦察意识和能力更强,有些团伙在境外黑恶势力的支持下,逐步向经济领域渗透。一些犯罪方式和手段趋于智能化,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证券犯罪、信用卡犯罪等新型犯罪智能化程度高,跨地区流动犯罪越来越突出,打击犯罪的难度大。市场监管失控,大量赃物隐藏在二手市场和维修点销赃渠道十分畅通。社会治安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治安防范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公众对一些违法犯罪和社会问题反映突出。
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矛盾纠纷突显,案件高发是必然的,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于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近些年来,我国政法部门相互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仅2005年,全国公安部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9.72万件,同比上升4.6%。国家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刑事案件638453件、9762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81448件、876419人,件数和人数均比上年上升7%、8%;提起公诉654871件、981009人,同比分别上升幅度11.5%和13.1%。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8.4万件,同比上升幅度6.1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犯罪分子84.47万人,同比上升10%。全国监狱在押犯156.29万人,同比上升2.8%;新收劳教人员15.46万人,同比上升7.4%,监狱劳教场所的脱逃率、发案率均创历史最低水平。全国刑事案件总量自2002年以来首次回落,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有力地保持和维护了我国改革开放期间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仅靠严打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尽管去年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破获的刑事案件、提起的公诉案件、审结的刑事案件、监狱收押的犯人都到了历史新高,但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共同犯罪、重点人群犯罪仍然突出。从2005年刑事发案类别分析上看,危害最大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有明显上升,公安机关查获各种犯罪集团6.3万个,抓获集体成员24.9万名涉及刑事案件31.8万起,分别比2004年上升8%和8.9%。
为什么一边严打、严判、严管,一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仍然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一定会有其他因素直接影响或滋生着犯罪。
根据我们对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调查,我国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的三年内和五年内重新犯罪率分别为8.15%和10.32%(78年的刑法构成累犯的标准是三年内重新犯罪,97年刑法改成五年)。与我国1982-1986年监狱刑释罪犯的三年内重新犯罪的5.39%相比,增长了51.2%,绝对值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其中,前后犯罪罪名相同的占总体重新犯罪的53-59%,也就是说,在超过一半的重新犯罪中,罪犯前后实施了相同罪名的犯罪。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目前监狱在押犯156.29万人,每年释放约60万人,5年释放300万人,大约有30万刑满释放的犯人重新犯罪;监狱每年新收犯人约30多万人。5年收150多万人,也就是说在监狱新收的犯人中有五分之一属于重新犯罪。这还不包括劳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重新犯罪呢?首先,有一部分犯罪分子顽固不化,服刑后继续负隅顽抗,难以改悔。这些犯人释放后多数不愿悔改,难以回归社会,一有风吹草动就回聚合在一起,破坏能量很大。第二,有一部分罪犯认为刑罚过重,不服,出来后寻机报复社会。第三,还有一部分罪犯释放后衔接不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靠打、砸、抢、偷、盗维持生活。
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刑事犯罪突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和高发期,因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重组、生产经营、城市建设、物业管理、军转安置、企业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等引发的纠纷突出,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严重影响和冲击着社会稳定。如: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庆市奉节县2005.12.24投毒案,罪犯因未交农业税,被村主任扣缴了部分军属优待金抵税怀恨在心,遂借村主任给父亲过生日时将毒鼠强投入村主任家的水桶内,造成5人死亡、59人中毒。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各类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命案11729起,在全部命案中占37.7%,其中一案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恶性命案47起,同比上升42.4%。据我们对一些地区群体性上访分析,有70%以上上访具有合理因素。这些矛盾纠纷激化,有的是因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因为补偿不合理、农民负担过重造成的,有的是因为群众对改革政策不理解、安置不妥当造成的,还有的是因为解决不及时、不彻底造成的等等。
这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和典型事例,引起了我们对打击惩罚、教育改造、预防疏导三者之间关系的反思,向我们提出了如何将打击与警示、惩罚与改造、教育与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问题。
三、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宽严相济、打防并举,防为基础、标本兼治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对犯人处以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目的都是为了警示、教育、改造人们不要逾越法律最低的警示线。因此,我们的刑法和刑罚就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有利于改造罪犯两方面出发,体现党的给出路的一贯政策。这需要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罪行法定、罪与刑相适应的前提下,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罪行大小和认罪服罪态度,能不判的不判刑,能判非监禁刑的不判监禁刑,能判有期徒刑的不判无期徒刑,能判无期徒刑的不判处死刑,让罪犯有一个报恩心理,这样即有利于改造,也有利于减少罪犯与政府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同时加强防、控工作,构建防、控体系,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
2004年始,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我国开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展了非监禁刑的试点工作,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目前,北京等六个试点省(市)的130个区(县、市)、1100个街道(乡镇),共接收矫正人员55070人,通过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定期组织公益劳动,转变其思想意识,改变其不良的世界观、价值观,纠正其不良行为习惯;运用心理科学开展心理矫正,改变其不健康的认知方式,消除其不良心理,完善其人格。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加强。有的还成了拾金不昧、勇斗歹徒的典型,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奖励;有的社区服刑人员主动向灾区捐款捐物等,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赞扬。
社区矫正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改造效果,而且避免了狱内服刑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避免罪犯因处于监禁状态而产生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问题,尤其可以使罪犯保持与家庭、亲朋的正常联系,履行家庭责任,避免家庭破裂,从而有利于罪犯认罪服罪,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据统计,试点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平均仅有0.22%,很多街镇实现了零重犯率。
社区矫正还有利于节约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一般情况下,监禁刑成本为13326.7元/人/年,在经济发达地区费用则更高。以上海市为例:关押一个罪犯的平均费用高达2.5-3万元。社区矫正成本仅为6000元/人/年,上海目前接收管理社区服刑人员11779人,因社区矫正可节省财政经费2亿多元。可谓本人满意、家庭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
1 998年,按照国务院给司法部的三定方案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司法部代表国家组织开展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自1998至2004的7年间,全国司法所接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212万余人,安置约206万余人,其中:原单位安置19.5万人,实体、基地安置7万人,从事个体经营46.8万人,落实责任田112万人,其他方式安置21万人。帮教207人,其中8374人改好后入党入团,3812人走上领导岗位,17867人受到各级党政机关表彰。重新违法犯罪47916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为2.26%。
强化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2002年,司法部建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制定颁布了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把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明确为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从加强宣传、排查调处、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法院依法支持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同时强化行政调解,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又反悔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基层司法所代表基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据统计,全国85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514万调解员平均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6O0万余件,相当于全国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受案数的近2倍,全国人民法庭受案数3.5倍,调解成功率96%;协议履行率80%以上,达成协议后反悔到法院起诉,被法院维持率达85%。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3万多件,涉及5万多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万多件,涉及12万人。全国4万多司法所平均每年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疑难矛盾纠纷100多万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0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00万多件,涉及100多万人。
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目前,全国省、地、县、乡四级共建立法律援助中心3000多个,拥有1万多名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2005年,争取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76220万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3665件,提供咨询2663458人次,办案数量超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标准的40%,为弱势群体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帮助,对预防减少矛盾纠纷激化,引导群众按照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仅四五普法期间,全国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360多场次,98%的公务员达到了每年40小时的法制学习培训,95%以上的城镇中小学、81%以上的农村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全国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6万期,240多万人接受了培训,91%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成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政府各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
在探索建立宽严相济、打防并举、以防为基础、标本兼治,建立治安防控体系方面,我们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社区矫正开展的广度、深度、刑后衔接安置、防止社会难点热点纠纷酿成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法律援助覆盖面以及普法实效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下一步我们将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推广和立法上、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安置帮教上、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人员素质、调解手段上、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及能力上、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法制教育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普法流于形式等方面下工夫,发展完善各项工作,为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来源:中国平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