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广州市煤气公司“擅自减免”4144万元管道气初装费一事经审计部门曝光后,煤气公司方面回应说,这不是“问题资金”。进而又有熟悉地产情况的人士说,这是在市场发展初期的一种“苦衷”。为尽快获得规模效益,为使发展商不感到麻烦,煤气公司按每户100-200元不等的幅度给予发展商以“补偿”。 面对这样的回应,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更为强硬的要求,初装费经过了物价部门的严格审定,如果执行部门自己可以减免,就是“擅自越权”,对社会不公。四千多万元初装费优惠给了哪些开发商和小区,煤气公司应该公布名单,并主动追回钱款(详见南方都市报2006年10月28-29日报道)。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根本的一点,是要求公共事业的经营运行与服务提供必须做到信息公开,交易公平。这一点,应该积极支持。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公共事业的规模必将越来越大,其资金使用规模以及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也越来越大。因此,透明的运作程序和严格的监管程序必不可少,公众对这些程序以及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引发争议的煤气初装费问题上,讨论应该集中于两点。一是煤气公司与开发商的“交易”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二是公众通过什么程序可以知道交易结果。如果存在这种程序,则理应公开。如果没有这种程序,那么有关的制度建设就刻不容缓。否则,公众有理由怀疑,大笔的资金在“黑箱”中操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如果是在行使公共权力,他们凭什么可以说自己是在代表公众利益;如果是在从事市场交易,又凭什么可以说自己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并公平对待交易各方?
煤气初装费的问题,决不仅仅是那四千万元的问题,更加不是我们该不该宽容对待煤气公司和开发商的“苦衷”的问题,而是各种类型的公共资金和公共基金的管理规则问题。生活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环节以“取之于民”的名义向公众和消费者收费,它们是不是真的在“用之于民”?这个疑问,已经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困惑与担忧。曾经的电话初装费,后来的煤气初装费,以及路桥费、维修基金,大而言之还有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以及建立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等,正以天文数字般的规模聚集在公共管理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那里,这些钱是怎么用的呢?上海已经揭露出巨额社保基金被挪用,显见,在“公共部门”里公私界限之模糊,公共责任感之低下,已经到了何等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难道还不明白,根本的问题不是有没有“苦衷”,而是对人民负责不负责吗?
煤气初装费的问题还提醒我们,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应当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这个机制要有利于来自公民社会的监督力量发挥作用,可以叫做“社会规制”。这个概念一方面是指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要有规制,另一方面也是指依靠社会力量来实施规制。在转型社会中,在巨大的行政权力与巨大的市场利益的接壤处,有无数的缝隙可以被“创造性”地拓展成寻租与腐败的空间。单纯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已被证明不足以控制局面。发掘和依靠积极公民的力量,从日常生活中建立权力制衡与社会规制,建立与“强政府”相适应的“强社会”,是更为根本的制度建设。
因此,煤气公司以及主管部门,要向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说明自己的权力范围与决策过程。以此出发而推及其他,积极推进社会监督与社会规制的制度平台建设,是发达地区在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最应该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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