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进入三审,经常委会前两次的审议修改,在本次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认为目前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有十多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果这项法律获得通过,无疑会成为这些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规范管理运营
涉及登记、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方式等
草案三次审议稿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界定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草案中强调民主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草案三审稿规定,在交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中加上“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赞同这项修改。
石广生委员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非常新鲜的事物,应该一方面解决民主的问题,保证农民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另一方面研究怎么样启用和发挥先富起来、有开拓思路的人的作用,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扩大政策扶持
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
草案总则第一条明确提出制定本法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草案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对于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其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还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而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其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此外,合作社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前次审议中委员们的建议,提出在扶持政策中增加“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明确法律责任
细化债权、债务关系,规范理事及管理人员行为
“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是草案规定的成员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的原则。草案同时就盈余如何分配,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还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挪用本社资金等、擅自借贷和提供担保、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等。
程贻举委员认为,实际上不限于“挪用”这样一种违法形式,建议本款增加“不得侵占、挪用、私分”等内容。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在建议表决稿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草案还明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委员们认为,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作社加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