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店不尽职导致顾客出现磕磕碰碰等意外,工商人员说这种情况下———店外出事店家也要负责
市民到酒店用餐时,常有这样的经历:酒足饭饱出门,却发现车玻璃被砸碎;或者一不留心,摔个大跟头……很多人往往是自认倒霉。 但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店外发生了“事故”,店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台阶未加防滑垫
摔伤顾客要赔
案例10月26日,市民王先生与同事相约去一火锅店用餐。王先生刚踏上该火锅店门前台阶,由于有些湿滑,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王先生滑倒在地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0多元。事后由于火锅店拒绝赔偿,王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
解析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后认为,火锅店明知台阶湿滑,如果不及时采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该火锅店却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客人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火锅店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王先生被摔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火锅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火锅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赔偿给王先生医药费312元。
店内就餐店外车被砸
酒楼应当赔偿
案例10月28日中午,福山区李先生一家驾车到某酒楼就餐,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将车停放在酒楼的停车场。当他们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却发现汽车的后右侧门玻璃被砸,所幸没有财物丢失。李先生与酒楼交涉赔偿事宜未果,于是投诉到福山区工商局,要求其赔偿汽车玻璃300元,并赔礼道歉。
酒楼则认为,安排停车的是酒楼引导员不是保安员,酒楼也未收取停车费,故对车辆不承担保管义务。
解析工商人员解释说,李先生到酒楼就餐,双方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李先生按照酒楼停车场管理员的安排停放车辆,属于酒楼提供服务的延伸范围,酒楼在自己的停车场内对李先生的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酒楼的疏忽,致使李先生的汽车玻璃被砸坏,造成经济损失,酒楼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玻璃款。经调解,最终酒楼赔偿李先生玻璃损失300元。
记者 德强 通讯员 为强 付辉 吕琳
法律链接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记者 德强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