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修改后的这部法律。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