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企业发小广告可罚50万
本报记者崔鲸涛报道 今后,对“小广告”的惩处将不仅限于散发小广告的人,对于利用“小广告”宣传而获利的企业或受益人也将受到惩治,最高罚款数额高达50万元。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昨天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共74条条款,其中有38条在草案中被“修正”。
“小广告”电话将被停机
为适应北京对环境建设的需要,依法整治“小广告”、违建、乱设户外广告牌等城市顽疾,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中止通讯工具使用”作为治理“小广告”的措施也被写入《修正案(草案)》。对“小广告”上标明通信工具号码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地点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号码使用,违法者接受处理的,再予以使用,与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北京市市政管委主任陆海军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截至10月16日,全市共停掉涉及“小广告”的电话15000部,已经有部分单位接受处罚。从目前来看,整治效果比较明显。
处罚标准提高5到50倍
此次《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对违反条例的处罚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到50倍不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孟桥副主任表示,一些售楼企业发放的包装上印有宣传广告的面巾纸、类似一些直接在扇子、纸制手袋上印有宣传企业形象的物品都可以算在“小广告”之列。
拆除“无主违建”前应公告
《修正案(草案)》规定,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及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期满后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再由执法部门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餐厨垃圾拟实行申报登记制
目前,本市对餐厨垃圾的管理比较薄弱,从源头到消纳的完整监管体系尚未建立,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处理、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比较突出。
根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建议,《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力度。拟增加“本市逐步建立餐厨垃圾申报登记制度”和“城镇地区内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藏设施”的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厕所对外开放
对于单位厕所对外开放的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本市鼓励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对外开放。”同时明确公厕的建设标准,对已建成的不达标公厕,要求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范标准。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