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常常感到很多企业一般不主动通过诉讼这种方式解决问题,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上法院的。
曾有家企业和广东某企业有着多年的业务关系。后来因对方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业务量急剧减少,大量货款无法回收而停止了双方的业务往来。 广东某企业被列入该企业的C类客户(贷信差,需现款现货交易)。律师曾建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货款问题,但因顾及曾有过良好合作的情面,且对方单位也不赖帐,除了要钱其余都可以做,对帐函也同意出。该企业不断派人出要,在近两年时间均未要到货款才决心委托律师诉讼。提起诉讼后虽判决下来,但在执行中发现广东企业在近二年中已经当地法院判决,裁定将企业的资产全部执行给了当地的债权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如果早点起诉,结局肯定完全不同。
上个月我们又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十多万元货款,甲公司原来决定起诉,但乙公司要求和甲公司协商口头答应十月底给付款。但到了十月二十日左右,甲公司追问月底何时付款,能付多少时,乙公司答复,因公司股东内部起纠纷,定于十一月十五日的公司清算,现在如果付款,货款打六折;如果不要钱,就用车抵款。甲公司领导向我们咨询怎么办?我们分析到,既然愿意付六折,说明公司是有钱的,只不过我们可能不知道在哪个帐户上,不如通过诉讼来追讨货款。接受委托后,我们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终于在该单位的一个帐户发现了一百多万元的存款及时冻结了该帐户。这样接下来就是走诉讼程序,问题应该说已基本解决。
上述两个例子说明诉讼要及时,不能等到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再提起诉讼。设立诉讼时效日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我们认为对于债务人承认债务,但就是不清偿债务,或不能按承诺时间清偿债务时,就应仔细分析,了解债务人状况,如果仅仅是经营中一时困难,应当同舟共济,如果不是,就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遇到此种情形时,最好能找律师咨询一下,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优质、高效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本所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八宝东街1号瑞鑫兰庭综合楼612室
电话:13901587018
025-84499159
邮编:21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