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的陈女士下地铁列车时被关闭的车门“咬”住了腿后摔伤,她将地铁公司告上法院。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地铁公司有过错责任,判决其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医疗费外再赔偿陈女士35000元。
去年9月23日,陈女士与家人乘坐地铁,在前门站下车时,陈女士一条腿迈出车厢的一瞬间,车门突然关闭,腿被夹着的陈女士一下摔倒在地上无法动弹。 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髋粗隆间骨折”,手术后,陈女士只能依靠助步器行走,受伤的右腿无法负重,还需要进一步康复治疗。陈女士认为地铁的行为导致其乘车过程中受伤,提起诉讼索赔。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与陈女士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地铁应保证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地铁车辆停靠站台后,地铁工作人员应监控旅客上下车情况,并在确保无上下车乘客的情况下再关门。陈女士下车时被车门夹击摔倒致伤,地铁公司应承担责任。
地铁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为突发事件,已经超出了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合理范围,公司没有过错,尽到了对乘客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判决后已经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