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清理死刑复核权的“灰色地带”
文/林蔚
近日,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并获得了很好评价。的确,死刑复核权上收,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冤假错案,而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从这一点来说,给此举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过分的。
同时,应该看到的是,我国毕竟是一个至今仍难以废除死刑的国家。据称,目前依法适用死刑量刑的犯罪还多达70多种。因此,有不少人认为,在收回复核权这种程序性的改革后,也应及时清除死刑量刑中的“灰色地带”,用“刚性”的统一标准公正量刑更重要,既不让任何一个罪不至死的人冤死,也不让一个依律该判死刑的罪犯从“灰色地带”死里逃生。
若要对照现有的法律条文全面梳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灰色地带”,显然不是笔者这样一个非专业人士可以做到的事,但只要略加检视,则不难发现这类“灰色地带”的存在。
比如,人们经常能从一些由重判改轻判的解释中看到的改判理由——“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一颇有弹性空间的判词,很难说不是“灰色”的。
想想,什么叫“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哪些行为算“立功”?“重大”的标准又是什么?“重大”达到什么程度可以由重判改为轻判,轻判多少?如果要由死刑改判死缓,什么样的“重大立功”才够“救命”?等等。
不仅如此,据有关专家介绍,就连“有重大立功表现”这句常见的说法自身,都是个在现有法律中难以找到根据的“灰色地带”。也就是说,将它作为重判改轻判,包括死刑改死缓的理由,也难说是于法有据。或许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一些老百姓看不懂、感到迷惑的判决——如同样罪行量刑轻重却有较大差别的案件;如有的因揭发了他人犯罪事实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而改判,而有的有同样的“立功”却不被认定等。
显然,像这样于法无据的“灰色地带”不清除,标准缺少“刚性”,最终判决的公正性也未必不打折扣。
清除“灰色地带”,让依法量刑变得更完备更严谨更少人为因素影响、干扰,肯定是一件比收回死刑复核权更复杂也更艰难的事情,但在“公平”、“公正”正在成为中国社会主要诉求的今天,它已经到了必须加快步伐积极推进的时候。这不仅事关涉刑者的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要求。 (责任编辑: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