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锁骨骨折是分娩并发症,一审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李力)1岁零7个月的男童小刚(化名)在出生时锁骨骨折。他的父母状告医院索要赔偿。丰台法院前天消息,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
小刚母亲宋女士称,去年1月20日,小刚出生在丰台区铁营医院,为剖腹产分娩。出生后第11天,他们发现孩子的胳膊活动欠佳,经检查为“左锁骨骨折”。父母认为,由于铁营医院用力拉拽过失,造成了小刚锁骨骨折。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刚锁骨骨折为产科分娩的并发症。
法院查明,医院在术前未向患者告知可能发生锁骨骨折这一并发症,且又未能及时发现小刚锁骨骨折并及早进行相应处置,致使其生后第11天出现明显症状体征。
法院认为,根据小刚治疗情况、支付医疗费等实际状况及医院所负责任程度,酌定赔偿小刚医疗费、精神抚慰金1万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