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开发区法院连续数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超过了当年结案数量一半,2001年为68%,2002年为74%,2003年为66%,2004年为66%,2005年为67%。今年1至10月,该院民商事案件调撤数量占今年结案数量的73%。
天津开发区法院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深刻理解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的价值;充分认识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开发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只要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都作为调解的对象。无论案件进展到哪个程序,只要案件有调解的可能,就不厌其烦、不怕辛苦地进行调解。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强调调解深入彻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特别加强对调解协议执行的情况掌握和督促。
与此同时,他们调解的方法也十分到位。他们注重调解技巧,以法官调解为主,包括法官助理、诉讼保全执行官、书记官、送达法警、立案法官等在内,有机会接触当事人的干警在预见到调解机会时都可以开展调解工作;以庭务会的形式,讨论重大案件的调解方案,遇重大敏感案件,由院、庭领导亲自指导调解;他们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邀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参与调解,特别重视争取律师参与调解;虽然经法官努力做调解工作或庭审已经进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才达成调解协议,但法院准许双方选择和解撤诉,节约诉讼费用,以此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
(刘莹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