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的《办法》,所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管是否已经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或者一年当中就一些收入进行过申报,当年结束的时候,都要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申报
《办法》总共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这种方法符合国际趋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政系主任卢洪友教授表示,从国外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均采取个人年终集中申报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也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至于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年以内,下列所有收入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等。
事实上,依照《办法》,除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以外,须如实申报的还包括以下情形: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年初开始申报
虽然一年中的所有收入都要申报,但是《办法》也明确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一些项目可以不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可以从个人的收入中扣除的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首先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其次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三是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按照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办法》还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因故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