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浙江嘉兴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董事长,刘佳林最近万分焦急,用他的话说,是“整日被官司困扰。”
2005年,江苏省启东市天益茧丝绸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南通美杰丝绸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杰公司)在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陆续签订了卖出干茧的合同。 根据会员大会制定的市场章程规定,两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
去年11月,两公司向启东市公安局报案,称刘佳林诈骗保证金2300万元。
2005年12月,启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以刘佳林“虚构交易主体”涉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这让刘佳林始料未及,“从始至终,都是结算公司以法人身份和这两家公司开展经济往来,跟我个人有什么关系?”
刘佳林所在的茧丝绸交易市场是在1993年经当时的经济贸易部、纺织工业部批准设立的,以现货及网上合同定购方式从事干茧、生丝等产品经营的市场,而结算公司则为市场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现货交易结算的服务。根据市场《合同定购交易规则(试行)》、结算公司《合同定购交易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会员在市场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会员单位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造成损失用结算准备金不足弥补时,结算公司动用基础保证金予以补偿。”
结算公司的法律顾问陈忠华说,两公司在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应该很清楚市场的交易规则。作为会员单位,天益公司既然在市场签订了卖出干茧合同,就应该向结算公司交纳保证金,这是市场的注册会员彼此签订合同时都需要遵守的交易规则。而且,它们的保证金都是汇入结算公司的账户,“既没有交给刘佳林本人,也没有汇入刘佳林的账户。”至于说“虚构交易主体”,陈忠华表示,与天益公司、美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交易单位是客观存在的,“结算公司并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他们双方的盈亏都与结算公司无关。”
2006年2月13日,启东市公安局致函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发区支行),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请予冻结犯罪嫌疑人刘佳林的下列存款/汇款”,而通知书上的户名/汇款人或收款人一项中,写的并非“刘佳林”,而是“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冻结数额为25980991.43元。
2月15日,中信银行嘉兴市新城支行也同样收到了启东市公安局的“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要求冻结“犯罪嫌疑人刘佳林的下列存款/汇款”,户名/汇款人或收款人仍然是“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冻结数额为26536936.62元。
2月20日,结算公司在中信银行嘉兴市新城支行内的账户存款被解冻。
8月3日,启东市公安局再次给农行开发区支行发出“冻结存款通知书”,“请予冻结刘佳林任职的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公司的下列存款”,户名是“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冻结时间直至2007年2月13日。
“别说我没有诈骗,即便就是有诈骗行为,也应该封我的个人账户,怎么能冻结结算公司的账户呢?”刘佳林说,“况且,结算公司的账户内是市场各会员单位汇入的交易保证金、货物交收货款等交易资金,所有者是这些会员,不是结算公司。”
今年2月,结算公司向启东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4月,启东市公安局下达“拒绝赔偿理由书”,称其在2005年12月对刘佳林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而冻结账户存款是“为了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本局冻结赔偿请求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合法,决定拒绝赔偿。”
陈忠华认为,一句“为了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冻结案外人账户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此,启东市公安局表示:“在侦办此案的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侦查取证,工作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记者目前获悉,天益公司已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及其结算公司,法院也已受理此案,案由为保证金合同纠纷。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这表明天益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之间争议的实质是经济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