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与卫生部共同做出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全国牙防组”案中发现的我国口腔保健用品评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后,引起了该委员会的高度重视。 近日,该委就解决和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有关情况做出函复。
朝阳法院在审理一消费者因“全国牙防组”非法认证口腔保健品行为诉卫生部一案中,发现“全国牙防组”存在对外开展活动超出卫生部授权业务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等问题,遂分别向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切实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上述司法建议引起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在展开全面调查,并与卫生部进行多次协调、沟通后,国家认监委函复朝阳法院表示:“全国牙防组”所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是有关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推动的认证活动,是《条例》实施前认证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所产生的问题,在《条例》实施后,应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依据《条例》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鉴于上述原因,该委已与卫生部共同做出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卫生部加紧建立和推动我国统一的口腔用品认证制度,对口腔用品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标准和认证标志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第四,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布置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标本兼治,加强对认证活动和认证市场的监督管理。(作者:范米多)
牙防组认证事件追踪
该案首先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受理后,鉴于全国牙防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朝阳法院。
因质疑全国牙防组认证资格,数月前北京律师李刚和上海律师陈江先后对其提起诉讼。日前记者走访超市,发现曾风行一时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已变为“全国牙防组”,没有了“认证”字样。
早在1991年,国务院83号令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建立了认证制度。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而全国牙防组显然不属于此范围。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