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11日,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将全面开放内地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及零售银行业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我国政府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条例》将自今年12月1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条例》称,中国履行承诺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但并不意味着在华外资银行届时将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在华外资银行必须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即子银行,方可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申请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考虑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之前并未获准全面吸收公众人民币存款,因此如果要满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要求将对其人民币贷款业务形成较大制约。为此,《条例》专门做出规定,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后开展相关业务留下了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