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表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批发业务)。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11家。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根据新颁布的条例,外资银行在完成本地注册后将获得完全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以及银行卡业务的牌照,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并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