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牵头人、该市市场营销协会秘书长赵智强昨天在当地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研究会”上宣布: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委托开发商昨天拿到政府挂牌出让的地块,5个月后可望动工,这将成为全国首例个人集资建房项目。 (中国经济网11月16日)
观点一
此举有破冰意义
鲁蒙如果从始作俑者于凌罡2004年底发起“个人集资合作买地建房”运动算起,到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终于拿到建设用地,时间整整过了两年。现在,“个人集资建房”这个乌托邦———被众多开发商和专家断言为“不可能”的事情,终于要在温州落地了。这自然鼓舞人心,令那些还在陷入困惑中的探索者看到曙光。
毫无疑问,对开发商来说,个人集资建房温州破冰不是一个好消息。这意味着房地产市场的既有利益格局被撕裂———哪怕只是一个小口子。小口子,在起初的时候或许无关痛痒,但一旦蔓延起来,就会从局部影响到全局。而要避免这种局面,开发商就必须平息个人集资建房的冲动,而要平息这种冲动,自然要求开发商让渡一部分利润———至少房子价格维持在民众能够接受的水准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集资建房温州破冰的意义,无论上升到多高的高度,都不为过。
但我们也要看到:个人集资建房如果失去了政策扶持,其发展前途并不乐观。此次在温州破冰是在特定的环境里的。众所周知,温州市场发达,民间资本充裕而活跃,资本自由度高,而这皆源于当地政府严格恪守自身职能,把权力最大程度地限制在为市场服务上。而放眼其他地区,不光个人资本难以达到要求,而且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控制相对较为严格,如果不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个人集资建房”运动就只能有始无终。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个人集资建房温州破冰背后更为深刻的意义。社会发展告诉我们,社会分工合作、专业化,乃是提高效率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个人集资建房,显然是在走回头路。但为什么个人集资建房运动一经于凌罡提出,就有那么多城市的人积极响应呢?这不是一些人不明白这么做的消极影响,而是说明一些城市房价确实高得离谱,个人集资实为不得已而为之。
这就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开发商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意识,不能唯利是图。现在开发商逼迫民众个人集资建房———这种方式是以公平损害效率,不光损害开发商的利益,而且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二是,政府应该保证民众“居者有其屋”这个基本要求,既不能对开发商的暴利放手不管,也不能对个人集资建房不管不问。而要真正消除民众个人集资建房这个想法,根子还是拿出决心,彻底整顿房地产市场。
观点二
透视首例的“非典型”性
高永峰个人集资建房的概念提出已经三年了,各地追随者不少,最终成气候的是温州人。在拿到关键性的土地后,全国首例个人集资建房的完成似乎已经展开旌旗了。但是,此时的个人集资建房形态已经与彼时人们提倡的个人集资建房概念相去甚远,因此,也许用“一次非典型的个人集资建房”来形容更合适一些。
仔细追寻三年来各地集资建房项目相继胎死腹中的过程,会发现有一个很重要的根源在其中作祟:对房地产商本能地排斥。从个人集资建房概念提出的第一天,此概念的追随者就与房地产商,及一系列房地产开发运作模式保持距离,追求一种纯粹的个人集资建房之路。在这条路上,只允许个人及个人的组合存在,强调集体的力量,不能借助业内的力量,一旦有谁胆敢放弃这一天然法则,就会受到口诛笔伐,视为异类。最典型的例子是于凌罡,在他表露要与地产商合作之心时,马上被扣以“被招安”之名。其他地方的问题也如此,大家团结在一个概念下,又在这个概念的具体展开中分道扬镳。
因此,从一个高扬“个人集资建房”大旗的纯粹派看来,温州的个人集资建房绝对不能称之为“正宗”的个人集资建房,最明显的“硬伤”是土地的获得方式是通过房地产商,套用当初舆论抨击于凌罡的话说,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牵头人、该市市场营销协会无疑帮开发商拉来了一大批客户而已。还有这1个多亿的土地出让金,全部来自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260个会员,如果没有一个高效运作的机构是无法处理好方方面面关系的———“个人”必然被掩盖在各种代理机构的深处,个人集资建房的“个体性”如何体现,非商业性如何体现?
我以为温州此次个人集资建房走了一条务实之路。面对城市建设连片开发的大势,面对自己在现行土地出让制度中的身份不当,选择委托购地的方式,不失为上策。但有一个问题让我困惑:按照国家发改委抽查的情况,有的房地产开发的利润最高达57%!取地成功何尝不是房地产商成功的前提,为什么房地产商愿意接受个人集资建房者的购地委托呢?结合去年底以来国家对房市采取的一系列调控政策,我在想是否由于政策的压迫,及对自身下一步经营风险的预期,造成了房地产商“屈尊”做起委托购地生意?不知这算不算是一次“非典型”的委托购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