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要求旅行社按工作业绩支付额外补偿,未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昨日上午,世界五百强企业格里菲旅行社(中国)有限公司与原销售主管张雨劳动争议案在东城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判决格里菲中国公司向张雨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5.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雨于2003年4月进入香港格里菲商务旅游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并于去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
今年2月14日,格里菲中国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案件审理期间,格里菲中国公司未能提供张雨工作失职的证据。
后张雨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工作业绩1亿元的千分之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10万元。
5月6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格里菲中国公司支付张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2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格里菲中国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在查看相关证据后认为,格里菲中国公司要求张雨撤回业务统计信息,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范畴,且该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张雨要求格里菲中国公司按照工作业绩向其支付千分之一的经济补偿金10万元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相关约定,缺乏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与仲裁委裁定一致的判决意见。判决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