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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来源
北京大龄青年近三成打“光棍”。专家认为,现代职业的工作性质使人与外界交流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他们更习惯、更青睐数字化的沟通方式……
——摘自《北京晚报》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王元成律师陈绍森律师
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以迅速、便捷、广泛等特点为人们所接受,网络会议、网上购物、网络征婚……网络越来越频繁地介入日常生活。
然而,事物的利弊常常同时存在。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问题,应该注意。
网络征婚面临的问题之一征婚信息不可控制
征婚过程中征婚者难免要发布一些个人的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电话、网址,这些信息结合起来构成征婚者的初步特征。交流进行中,征婚者还可能向对方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如工作情况、家庭以及社会关系、个人的生活经历,以致个人爱好、心理习惯、生活习惯以及个人生活中不愿意公开的东西,这些就是个人隐私。但是接收信息的人各种各样,难免有人居心叵测利用这些信息作出危害善意征婚人的行为。
对于征婚者而言,一旦信息发布出去,这个信息就不再处于个人控制之下,它有可能被广泛传播,可能被收集并用于各种目的,这种利用可能符合发布人的意图,也可能不符合发布人的意图;可能是善
意的,也可能不是
善意的甚至是
恶意的,这些
都可能给信
息发布人带
来不便、烦恼
甚至伤害。这
些不当行为
有的触犯了法
律或发布人的
民事权利,理论上
讲权利人可以通过法
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由
于网络的广泛使用,要找到侵权人以及赔偿的证据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再加上网络侵权属于新的现象,法律对于网络经营者、网络使用者的行为规范还不具体,对于网络信息的保护和利用限制也很不具体,所以大部分的信息不当利用行为没有触犯法律的强制规范,那么发布人因此受到的不便、烦恼以
及伤害不但不可避免,而且处于事实上无以救济的状态。
所以征婚者应该注意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深度,防止用心不良人的恶意利用。
虽然目前对隐私权有《宪法》、民法、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给予保护,但网络征婚者自身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注重自己的隐私权保护。这就好比为了防止小偷入室盗窃,住宅小区内有保安巡逻,公安局内有警察值勤,但住户自己也一定要锁好关好门窗,才会有最直接的保护效果。网络征婚者不应随意泄露个人数据,应自行采取技术保密手段,应了解网站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目的、用途等。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立即向侵权者提示并警告其违法行为,可以进一步向法律工作者比如律师进行咨询,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征婚面临的
问题之二信息发布的真实性
目前的法律结构下,不但上网行为不用经过批准,而且网民发布的信息内容不用审查,基本上也得不到控制。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过审查和批准随意地登录网站,不经过审查和批准随意地发布信息,这样发布信息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征婚信息发自什么人?信息是否真实可信?这些不确定性,对善意的征婚者足以造成时间和感情的浪费。
目前来说,专门对网络征婚违法违规情况的管理和查处,国家政策法规上几乎是空白,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只能用传统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因此,网络征婚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被假象迷惑,不要轻易上当。约会尽量选择在白天时间,安排在繁华人多、自己熟悉的地方,钱要少带,酒不要喝,尤其晚上不要留宿宾馆。在交往过程中,不要被对方的钱、甜言蜜语而蒙骗,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发现自己的钱物被盗、被抢,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人身权利、名誉权利等民事权利被侵害,要坚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个角度讲,目前网络的法律法规资源严重缺乏,立法跟不上网络科技的发展速度,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立法速度,以维护网络安全。网络征婚者更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用理智和慎重、冷静和机智去面对一个又一个的应征者和征婚者。
现有条件下,法律以及网络经营者对于网络征婚活动缺乏有效有力的管理和控制,从事征婚活动的个人身份和诚信缺乏保障,所以建议希望通过网上征婚的网民对于网络征婚的利和弊进行
充分了解,发挥网络
优势,减少网络传播的
负面效果。
李葵D110
艾姗姗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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