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黄政11月13日,市民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於律师,来到某综合医院交涉民事赔偿问题。他们认为某医院没有尽到职责,导致徐某的妻子金秀(化名)无法忍受疾病折磨,在病房无人的时候跳楼身亡。医院至少应当承担金秀死亡的部分过失责任,对金秀的家属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
医院认为金秀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癌症病人,其在住院仅11个小时突然跳楼自杀,连专门留下来陪护她的家人都始料不及,医护人员更加无法预防,医院在为金秀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双方为病人跳楼身亡医院该不该负责争持不下。
事件过程:乳腺癌四年三次复发 患者突然跳楼
10月25日清晨,120急救中心应徐某的特别要求,从某医院调动了急救车将病情危急的金秀接到医院治疗。
金秀是市某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现年55岁,家住北极广场。2002年发现左乳腺有恶性肿瘤,在某大医院做了肿瘤切除手术。2004年,左乳腺恶性肿瘤复发,她又到另一大医院做肿瘤切除手术。今年,她因咳嗽不止住院治疗,检查出癌症转移到肺部和锁骨,先后到过4家大医院治疗都不见好转。
10月25日上午7点20分,她住进某医院肿瘤科,科主任直接担任其主管医生,为其采取了积极治疗措施,使其病情有所好转。同时,医生将金秀确定为一级护理病人,明确要求家属留人进行全天候陪护。
下午18点15分左右,不幸的事发生了:在患者陪护人离开病房时,金秀爬过5楼病房的阳台栏杆坠楼身亡。
医护人员发现金秀坠楼后,采取急救措施抢救,并向110报警。经过一个小时左右的抢救,医院宣布金秀经抢救无效于19点20分死亡。
公安机关及时赶到现场,对金秀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基本认定金秀是跳楼自杀。金秀的丈夫徐某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没有异议,在有关死亡认定材料上签字认可。
徐某认为:妻子跳楼与医护人员尽职不够有关系
徐某告诉记者,金秀跳楼自杀,与医生没有及时给她使用止痛药和护士没有看护好有关系。
据徐某介绍,金秀经过两次手术和长期化疗、放疗后,身体已经很虚弱。今年4月份,因持续咳嗽医治无效,到市内一大医院住院检查,发现癌症再次复发,并转移到肺部、锁骨等部位。她按医生的建议,服用过每粒300元至500元的进口药物,都没有明显好转。到10月初,病情已严重恶化,从肺部抽出过上千毫升的积水,在好几家大医院住院治疗过都没有效果。
10月24日晚,金秀告诉他胸口痛、呼吸困难。他心里很着急,要连夜送金秀进医院。金秀不答应,说是还可以等到第二天。25日清晨6时许,金秀再次叫喊难受,胸闷、出不了气。他马上打电话向120求救,并指定要到某医院肿瘤科治病。
徐某说,7点多钟金秀住进病房,值班医生马上开处方给金秀打针。早上查完房后,他一直不明确谁是金秀的主管医生。中午他回家做饭时不放心,打电话询问金秀的情况。照顾金秀的嫂子说,金秀上厕所时说胸口难过,她就找值班医生请他去看一下,医生没去。中午13点左右,他到医院再找值班医生,医生才给金秀加了点药。下午14点到15点,他多次找科主任肖医生反映金秀的病情,肖医生总是说很忙、知道病情了,可就是没有去病房看病人。他要求医生给金秀开止痛药物,医生始终不开。下午6点多,他去外面热晚饭,病房里的两个病人也出去吃饭了,这时金秀不知为何跳下了楼。他认为,金秀是因为忍受不了疼痛才跳楼自杀的。
医生护士陈述:我们已做到尽职尽责问心无愧
某医院肿瘤科的主任肖医生告诉记者,金秀是他主管的病人,作为他本人和科室的医护人员,对病人金秀已尽心、尽职、尽责,做到了问心无愧。
肖医生说:10月25日上午8时,值班医生已将收治和处理金秀的情况向他作了介绍。查房时,他到病房查看了金秀的治疗情况,告诉金秀及其家属,自己是金秀的主管医生。他还重点询问了金秀的病情。当时,金秀反映她的主要病症是胸闷、气喘和呼吸困难,不能躺下,只能坐着。根据病情,他认为值班医生的医疗处置及时正确到位。因为金秀被确定为一级护理,他专门交代其家属安排人员24小时陪护。
经过医院半天的对症治疗后,金秀的病情明显好转,原来不能卧床休息,后来可以了,原来在床上大小便,中午能进厕所了,进医院时靠人用轮椅推、上病床要人抱,最后可以单独下床。下午,他好几次去病房26床看金秀,15点40分,患者说呼吸困难,他让护士将鼻塞给氧换成面罩给氧。下午下班前,他再去询问金秀的病情时,她当时把吸氧面罩取下来与我说话,表示病情好些了。
18点15分,他在办公室听到护士紧张地叫喊“26床跳楼了”,马上拿起急救器材带着2名医生护士冲下楼去救人。他从近2米高的地面栏杆和高台上跳入金秀坠地的低洼处。经简易检查,金秀的呼吸心跳都停止了,但他们还是没有放弃急救。后来,他们与急救科的医生一道将金秀抬到急救科继续抢救了一个小时,没有效果才宣布病人死亡。
该科的护士小邓和小熊也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经历的情况。
小邓说,下午给病人更换氧气面罩后,她多次去病房查看病人,了解病人呼吸困难是否有改善。18点零5分左右,值班医生还去查看了病人。
18点15分左右,她和小熊刚完成交接班的手续后,徐某来到护士办公室说,他到外面热晚饭回到病房发金秀不见了。她和小熊马上到病房里查看,发现阳台上有两张凳子靠栏杆摆放,于是赶到阳台上伸头朝下看,发现金秀已蜷缩在地面,一动不动。她们立即通知医院并迅速到现场实施抢救。
各方观点:对医院该不该负责看法各异
徐某的委托代理人於律师对记者说,金秀跳楼自杀,医院虽然没有过错,但存在过失,应该为其过失责任承担一定经济赔偿。
於律师认为:医院有保护住院病人人身安全的责任,这种责任从病人给医院交纳医疗费时开始,至出院时终止。病人离开病床到从阳台上跳下去的过程,如果医护人员能及时发现,就能制止自杀,因为医护人员疏忽大意,没有对金秀这个特殊病人实行特殊监护,才导致病人自杀死亡;另外,医生没有很好地与病人沟通,及时发觉病人的轻生念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有失察责任。基于医院有疏忽大意和失察等责任,理应承担金秀死亡造成的50%左右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某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对记者说:金秀是一个晚期癌症并全身多处转移患者,曾经到过全市各大医院治疗,后期,她多次选择到某医院治病,说明她对某医院的医疗和服务都相对比较满意。她为什么要轻生,他们一点都不知道,也没有看出迹象。他们调查了金秀坠楼事件的全过程,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是规范的,医疗服务是到位的。金秀是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患者丈夫作为陪护人,擅自离开病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没有权利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金秀跳楼死亡,医院没有过错,也没有过失。
11月15日,记者到市卫生局医政科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医院是否有办法避免病人跳楼自杀事件的发生。该专业人士说:很难。一是医院不能将病房像监狱那样封闭起来;二是医院不能向每个住院病人采取事先告诫“不能在医院自杀,否则不负任何责任”等办法;三是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有限,无法时时刻刻守侯在每个病人身边。医院所能做的,是时刻牢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在为病人提供优良医疗服务的同时,还应注意掌握病人的心理活动,尽力帮助病人调整好治疗心态,树立战胜疾病的坚强信念。病人在医院跳楼自杀的事情是非常少见的事情,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又更少见。一般发生这样的事情,需要医院多做工作,让死者家属能理解医院的工作,从而化解这样的矛盾。实在不行,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