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下月起提高拆迁补偿
货币补偿按被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价格确定 房屋补偿应双向评估找补结构差价
据新华社济南11月20日电山东省建设厅20日宣布,从12月1日起将依法提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山东省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目前,因拆迁引发的信访占到山东建设系统信访量的一半以上,其中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是造成近年来拆迁上访的重要因素。按最新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货币补偿金额是以同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本身的新旧程度和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如实行产权调换,则通过新旧房屋双向评估找补结构和差价后,实行以旧换新。这不等同于简单的、不找差价的“拆一还一”。
同时,为防止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过低,新条例还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城镇房屋拆迁372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拆迁住宅增补10平方米
我市2005年12月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以就地房屋补偿作为补偿的基准,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原面积之外,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同时,条例对住房困难户还设定了最低保障:原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先补足到25平方米,然后再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