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清华阳光)总经理期间,涉嫌挪用公款110万元。近日,58岁的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研究员薛某被公诉至海淀法院。
据海淀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4年2月,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1997年12月改制更名为“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间薛某受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委派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1999年10月,清华阳光将所持股份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州皇明太阳能研究所,该所随后将其中的100万元购股款以薛某名义存入建行山东一家储蓄所。2000年6月15日,薛某将该款电汇至建行北京支行自己账户内,并将该存折私自保管。2002年8月4日,薛某又擅自将这100万元购股款划至其妻储蓄账户内,并用于支付其姐购房款。2003年3月14日,薛某被公司免职,但他隐匿了自己掌控并使用这笔公款的情况。
2003年八九月间,薛某将其于2002年3月至5月间存入银行的五张定期储蓄存单(合计人民币110万元)交由清华阳光前任董事长沈先生保管,并说明该款系山东皇明的退股款,收回后由其长期保管,并称自己未动用。2005年6月,被告人薛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过程中,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