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场执法瞄向“店大欺客”霸道行为
法制网记者 霍仕明
几名搞服装生意的大学毕业生,为了做大经营,与国内一知名服装厂签订了在沈阳市场独家代理的协议。可当他们拿着协议兴冲冲地来到沈阳各大商场时,却灰心丧气了。 他们的服装如要进入商场,必须交纳高额的进场费。这些进场费,对他们来讲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在沈阳市,想让自家商品摆到大商场大超市的货架上,供应商都得不情愿地先交上一笔不菲的“进场费”、“上架费”甚至“店庆费”,这种做法已成为业界的潜规则。
“店大欺客”有三招
业内人士介绍,大商场大超市这些大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占据了非常明显的优势地位,日久天长,他们“店大欺客”的非正常经营行为也日渐显露出来。
“店大欺客”主要表现有3类:一是制订不公平条款,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二是不合理收费,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不仅阻碍供应商的发展,甚至会引发连锁债务危机。
任何一种产品都要占领市场,但是占领市场又离不开大商场大超市,这种现状导致出来的后果是供应商不得不屈服于霸道行为。
行政执法瞄向“店大欺客”
记者日前从沈阳市商业局获悉,沈阳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已上报相关部门,待方案批复后,将在全市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商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否则将遭严惩。
据了解,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此外,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宜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据介绍,如果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法制网沈阳11月21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