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蔡竹青通讯员金学永)为杜绝“借参观考察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等公费旅游现象,日前,含山县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外出参观考察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出考察参观的审批和管理力度。
该县规定,各级各部门所有使用公款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必须报县委、县政府审核批准;县直机关单位或镇组织的5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活动,主办单位要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报县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批准;上级组织的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由所在单位持书面依据向县委、县政府负责人报告,批准后方可参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外出参观考察活动、营利性会议和活动。同时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班子负责人要带头遵守规定,原则上不得参加由县直部门单位或镇组织的外出参观考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