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决定》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针对分配领域中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把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一项重大制度建设任务提出,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制度,逐步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与此同时,有关专家分析表示,收入分配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成员收入渠道多、缺乏规范,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出明显拉大的趋势。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宏观调节不够有力,城乡还有相当部分居民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城市中还有2247万人依靠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此外,垄断行业的收入大大高于一般行业,不同地区和部门公务员的收入也相差较多。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针对这些问题,《决定》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经过努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一要着力完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制度。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就业,这是促进低收入者增加收入的重要基础。要不断建立健全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社会保障标准,使低收入群众能不断分享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使更多的群众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困难地区的扶持。
二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完善多种分配方式,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是构建“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收入分配结构的制度保障。重点是要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能够根据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按照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同时要确立用合法方式获得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使私有财产依法获得保护。要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要健全公务员工资的稳定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工资标准,进一步加强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规范公务员的津贴制度,使公务员的津贴逐步做到大体统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和规范津贴标准,增加津贴类别,建立增长机制,使在边远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得到鼓励和适当补偿。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行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
三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完善按劳分配制度。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要结合当地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时提出工资增长的参考意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不同职业的工资参考标准,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合理确定管理者与职工的收入比例,防止管理者与职工收入过于悬殊。要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特别是垄断性企业的权益得到保障,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以规范。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