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与人共同贪污受贿200余万
原宝安区公明国土所工作人员陈植兴昨受审
晶报讯(记者吴欣)原宝安区公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林建荣涉嫌巨额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故意伤害案(本报11月22日曾详细报道)又牵出一串案。 昨日,原宝安区公明国土所工作人员陈植兴因涉嫌和林建荣共同贪污、受贿215万元,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
广东省深圳市人陈植兴今年58岁。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8月,陈植兴从宝安区公明国土所被抽调到公明镇政府储备用地征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公明镇政府储备用地征用过程中的地块清查与丈量、青苗与附着物清点、协调补偿事宜等具体工作。
2004年初,深圳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通过时任公明镇副镇长兼公明镇政府储备用地征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林建荣(另案处理),以公明镇城市建设发展中心的名义,征用了公明镇玉律村一地块的8万多平方米土地。林建荣要求陈植兴在该年春节前完成土地的青苗、附着物清点工作,陈植兴提出要给好处费才能带人去清点,林建荣表示同意。清点工作完成后,该公司董事长谭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林建荣送给陈植兴10万元,陈植兴收下。
2000年左右,宝安区公明镇因建设道路的需要,需征用某塑胶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厂房用地。2004年底,林建荣得知该厂能接受的底价是800万元的信息后,即授意陈植兴向该厂董事长洪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在补偿数额中虚增200万给林、陈二人所得,就能将补偿数额评估为1000万元,该厂可实得800万元。洪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公明街道办事处根据林、陈的意见,将该笔补偿款确定为1002万元。2005年1月,该厂在得到一半补偿款后,按约定将其中的100万元送给林建荣、陈植兴,陈植兴分得40万元。后某厂为感谢陈植兴在征地工作中的帮忙,单独送给陈植兴5万元,陈植兴收下。
检察机关认为,陈植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00万元,收受贿赂15万元,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上午10时,陈植兴被押上法庭。在法庭上,陈植兴对受贿罪认罪,同时认为虚增200万补偿款虽违反了法律,但不构成贪污罪,因为这都是林建荣指使他干的。
法庭在审理后宣布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