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饭店宾馆等旅馆业、洗脚城按摩院等保健服务业、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业,以及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睁只眼闭只眼”,不采取制止措施,公安机关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据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