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控制和规范检查评比,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减轻基层单位负担,为沈阳的大发展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必须经过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2.市直各部门对基层单位开展的专项检查评比由主办部门按所属序列,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向其颁发检查评比许可证。
3.对基层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得多于两次,由审批机关负责协调,统一组织,联合检查,提前告知,集中进行。每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4.市直部门到城区进行检查评比时,检查评比人员一律不得在接待单位用餐;到各县(市)进行检查评比时,一律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自助餐。
5.检查评比时,除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不得要求被检查评比单位主要领导参加汇报或陪同。
6.对上级机关已经安排的检查评比事项,各部门不得重复进行。
7.各类检查评比活动,不得委托中介组织或社团承办,一律不准收费。
8.严格控制表彰范围和数量。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事项在有关工作会议上一并进行。
9.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