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玉)单位未及时通知家属,就组织火化了职工的遗体,导致家属连最后一面都未见到。我市首例“遗体处置纠纷案”前日经市五中院终审判决,单位败诉,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单位所为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了家属对死者遗体的悼念和处置等权利。
老母未能见儿一面
死者朱某系我市某高校的退休教师,未娶妻生子,父亲已故,90岁高龄的母亲高某又远在云南省。
2003年7月16日,朱某跳楼自杀。7月17日,学校将朱某遗体送去火化。19日,校方才以书信方式将此事告知朱某的兄弟。
今年4月28日,朱某的母亲高某起诉该学校,索赔6万多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求。高某不服,上诉至五中院。
获赔1万精神损失费
市五中院终审认为,朱某跳楼死亡后,学校未通知其母高某及其他近亲属,次日即将朱某的遗体火化,使高某未能在儿子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得知此消息,丧失了与遗体告别的权利,这对死者亲属是不负责任的。
尽管学校对朱某遗体火化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但其未通知死者亲属的行为给高某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高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市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渝军:法院是按照公序良俗进行判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大众认可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起源于人民群众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些习惯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待人、接物、处事都有一定的约束。
每一种行为都有一种社会评价。公序良俗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被认为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法律的价值取向,应和公共利益一致。违反了公共利益范畴之中的公序良俗,就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这是民法的原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其他人格权”的规定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因此,此案中,单位被判侵权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