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前日结束的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该条例中规定,饮用水源地的排污口整治方案、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水质保护情况和污染物超标等,均需向社会公告。
该条例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发现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有关政府应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水质保护情况等有关水资源保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