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的人
□郭光东
有一个人,一夜之间连杀10人,先向每人头部各砍数刀,又用斧头砸向每人头部,而这10个无辜之人尚有一名孩童。 随后,此人还将一个死者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逃亡中,此人又将一名好心帮助他的人砍杀。
如今,人们都知道,这个滥杀无辜、手段极其残忍的人叫邱兴华。做下惊天大案的他两个月前被捕,其时,人们无不拍手称快,甚至燃放鞭炮庆贺,心想“枪毙这个狗东西”的日子不远了。
但是,现在情势或许有变,已有精神病专家、律师紧急吁请为一审已判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因为有种种迹象表明,邱兴华疑似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一旦鉴定结论成立,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这人可能最终被判无罪,不仅不会杀头,甚至连一天监狱都不用蹲。
假如真有这样的一种错愕结局,赦了一个“十恶不赦”的人,你能接受吗?
想必很多人难以接受:首先,11个惨死的人的亲属可能就不答应;被血腥激起的“民愤”也不容易平息;还有,邱案的办案人员也会因此承受巨大的压力。这,或许就是邱兴华被捕两月有余、一审也已审结却至今未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阻力所在。
邱兴华案一审时的辩护律师,就没有为自己的当事人提起鉴定要求。之所以没提,是因为他“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天下之大不韪”呢?答案很明显,就是一种全社会依然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势——“血债要用血来还”,“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罪推定”,“‘坏人’没有人权”。
这种“天下之大不韪”的惯性如此强大,有时甚至连一个精神病人都不肯放过。但现代法治之所以赦免、减轻一个精神病人的罪责,就在于法律只能处罚有主观恶意的人,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适用“好汉做事好汉当”的习例,无论其如何危及社会,都非出自他的自由意志,国家只能医治他、保护他而不是处罚他,因为处罚于他不仅毫无意义,反倒是一种毫无人道的做法。这,彰显的正是一种大慈悲的人道情怀,是一种文明的法治精神。
当下,若干有识之士正在为疑患精神病的“草民”邱兴华奔走,呼吁依法保障这个“坏人”被鉴定的权利,我们相信,二审时有关机关会慎重对待被告人的这项权利。我们无意干扰法庭的独立审判,一切都应以公正、透明的鉴定结论为判决的依归。只是我们认为,鉴于邱兴华案的极大关注度,无论最终邱兴华被判有罪与否,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鉴定过程本身,就是向全社会播撒人权观念、传播法的精神的一节大课堂,或许还是中国司法文明史的一个里程碑。
而这,也许正是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
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人奔走—— 对话精神病专家刘锡伟
□本报记者 柴会群
记者:您与邱兴华、何冉凤素不相识,为何为他们奔走呼吁?
刘锡伟:我不是为了邱兴华一个人,而是为了弱势的精神病人群体和软弱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呼吁。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作案以后,就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不仅他们的权利很难保障,就连其亲属也受到社会歧视。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精神病人犯罪现象,对这一问题如果不重视,而是将他们视为正常人一杀了之,有失公平,也违反法律。
记者:邱兴华案目前尚没有二审判决,您的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干扰司法。
刘锡伟:我不是干扰司法,而是想维护法律的公正。我国的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判决无罪或从轻处罚。而英国从1843年麦克·纳顿条例(参见文后注)
开始就有了这一做法,这是人类对自身认识的一个巨大突破,是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然而,160多年过去了,我们在精神病司法实践中还是障碍重重。
记者:有哪些障碍?
刘锡伟:主要体现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上。我国刑法尽管对精神病人犯罪有着明确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条款,但司法鉴定的主导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只有他们认为应该做的鉴定,司法鉴定部门才会去做。而经常的情况是,司法机关或者出于自身认知水平的原因,或者因为快速结案的冲动,往往不提起鉴定,这样就会出现错案,把一些精神病人送上刑场或送进监狱。
这次去广西,我原来工作的医院精神科的现任负责人告诉我,监狱曾经请他过去看病,结果他一次治疗了20多个精神病犯人。当然,20多个不能说都是错案,但肯定有错案。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刘锡伟:主要是传统观念和长官意志的影响。多年来我们的司法已经习惯了杀人偿命,习惯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极大的阻力。我在担任广西司法鉴定小组组长期间,当时的卫生厅厅长曾经3次帮助我“转弯”,让我改变看法,不要轻易给嫌犯下精神病的结论。
记者:工作做通没有?
刘锡伟:没有,我反而把工作组的人说服了。他们后来又找到我的一位司法鉴定方面的老师和前辈,让他说服我珍惜自己的前途。我说,我正是因为珍惜自己的前途才坚持这样做,如果我不讲原则瞎鉴定,以后若是错案,签字的人是我,承担责任的还是我。别人是不会认账的。
记者:这样的情况是否普遍?
刘锡伟:我只能说有一定代表性。据我所知,一位我熟悉的同行在给一个嫌疑犯做鉴定时,因为做成了精神病,法院竟然不给报销来回路费。结果他很正直,不给报我也照样鉴定。后来有的专家就总结出一套经验:如果是有权力和有名气、有地位的人,如果真是精神病的话,做成精神病鉴定也无妨。如果是农民和其他翻不了多大浪的普通人,就鉴定不是精神病,杀了也就杀了。
记者:这些年,你做过多少起这种精神司法鉴定?
刘锡伟:不是太多,大概不到100起。
记者:结果如何?
刘锡伟:大部分都是精神病。你可以想象,连他们(指司法人员)都感觉到了,我们专业人士不可能看不出来。我印象中,好像只有两起不是。
记者:现在有一种倾向,总是容易将精神病鉴定与司法腐败联系在一起。精神病鉴定常被看作是为嫌犯开脱的手段。
刘锡伟:有这种情况,但是极为个别。根据我50年的工作经验,精神病人装是装不像的,尤其是在专业人员面前。鉴定人员拿了被告人好处作出精神病结论的情况也有,但不多。目前公开的数字是,我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有10%的“误诊率”,绝大多数都是把精神病人鉴定为非精神病人,或者把重型鉴定为轻型。
记者:被无罪释放的精神病人是不是仍有可能作案?
刘锡伟:有这种可能,这正是精神病人司法中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因为他们一旦再次作案,谁都无法承担这个责任。所以,有的人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作鉴定,或者鉴定成不是精神病,一关了之,甚至一杀了之。
记者:这样做的后果如何?
刘锡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或许可能暂时平息“民愤”,但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因为精神病人犯罪现象等于被隐瞒了,而这种现象并不因为隐瞒而消失。其结果就是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精神病人作案现象。
与此同时,这也使得司法精神病鉴定学科无法发展,越来越弱。最终的结果,就是让这个群体的威胁越来越大,我们的社会越来越不和谐。
记者:有人说,精神鉴定的主观性较强,不同专家往往有不同意见,因此说服力不够强。
刘锡伟:精神病是一种疾病,跟任何一门科学一样,医生诊断起来都有主观性,但是病症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你无法抹杀掉。有病不会变无,无病不会变有,在此问题上,我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记者:在邱兴华杀人案中,一审公诉人和法院都认为,邱兴华作案前作了精神准备,会踩点,作案后还会逃跑,甚至能从警方严密的包围圈中逃脱,因此认为他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我本人也感到奇怪,如果他是精神病人,会有这么多人看不出来?
刘锡伟:这是一个精神病学上的专业问题。精神病人发病有这样的特点:时轻时重,时隐时现,时有时无。需要注意的是,邱兴华的母亲和表哥,都是中年以后才发病的。但发病症状又不尽相同,轻重也不一。而且,很多精神病人都是高智商的,比如刺杀里根总统的约翰·欣克利,他要想刺杀里根,要掌握里根的行踪,还要避开他的警卫,这是一般人根本办不到的。欣克利最后被证明是个精神病人,并被法院判决无罪。邱兴华在法庭上的表现,一般人可能只是觉得奇怪,但不会视之为精神病人。但就专业人员而言,症状已经足够明显了。
记者:您并没有与邱兴华本人见面,怎么敢下这样的结论。
刘锡伟:我有50年的精神病工作经验,跟任何一门学科一样,精神病学是有规律的。仅就我能掌握的资料,这些情况已经非常明显。我相信很多专业人员都看得出来,但他们不说。我咨询过北京一位权威的精神病学专家,他完全同意我的看法。但他认为,即使邱兴华是精神病人,也应该被判死刑,否则对被他杀的11个人不公平——他显然不是法学专家。
记者:据媒体报道,您认为马家爵也患有精神病?
刘锡伟:是的。我认为是这样。当然,马家爵也做过精神鉴定,但结论不是精神病。
记者:你说你在一些司法机构的某些人眼里,是个制造麻烦和不受欢迎的人。
刘锡伟:其实这是他们的误解。我是一个有着50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知道我国的党政和司法机关是如何运作的,一些因为未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导致的错案,出面承担责任的人,往往不是制造错误的人。所以我在给陕西省有关领导的电报中写了这样一句话:请不要把我视作制造麻烦和不受欢迎的人。因为我恰恰是爱护你们,并且为你们下属的政治前途负责的。因为司法精神鉴定介入得越晚,错案的级别就可能越高,涉及的人员就可能越多。当然,如果想一错到底,不作鉴定,或许没有人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终究要为其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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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纳顿条例
1843年,苏格兰人麦克·纳顿受妄想的支配,企图杀死当时的英国首相皮尔,但他不认识皮尔,结果杀死了皮尔的秘书。舆论一片哗然。在维多利亚女王的关注下,召开了特别会议。审理中,律师称麦克·纳顿患有精神病,不知道对与错的区别,不知道他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陪审团最终被说服,法庭判麦克·纳顿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这一判例促成了麦克·纳顿条例。
我国法律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了该条例。
我国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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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精神病家族史及其九种精神异常表现
□陈志华
11月23日,我在西安会见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与她交谈近5个小时,掌握了邱兴华案发前的种种怪异表现及其家族精神病史,并参考有关媒体报道,遂成此文。
一、精神病家族史
目前有充分证据证实,邱兴华的母亲精神不正常,主要表现为行为异常和思维障碍,终日自言自语,称别人整她。邱的外祖母精神亦不正常,表现为经常在河坝旁自言自语,边说边哭等。邱的亲表哥(母亲哥哥的儿子)也有精神不正常表现。此外,表哥的儿子也有类似表现。尽管由于农村条件所限,这些人未到医院确诊,但仅凭上述表现即可断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一家三代四个精神病人,构成完整的精神病家族史。
二、精神异常表现
1.性情改变。邱兴华自小性格内向,脾气倔强,做事认真,学习成绩良好。邱的婚姻曲折,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尽管夫妻有时也发生争吵,但无大的冲突,邱亦未对妻的人品表示过怀疑。邱以往对3个孩子很好,孩子也很喜欢他。
然而,自2005年下半年起,邱兴华和以前比就像突然变了个人。邱妻明显感觉到其笑容与往常不同,好像换了个“像”。邱脾气变得非常暴躁,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也不再关心孩子的学习。
2.行为异常。在性情改变的同时,邱总称心慌,让孩子用手使劲掐其头皮,甚至自己用拳头捶打胸口,却感觉不到痛。邱经常夜里突然醒来,嘴里自言自语。在二上铁瓦殿前,邱曾失踪数日。在二次从铁瓦殿下山的路上,邱不时钻进树丛,行为举止异常;邱还撕扒妻子衣服,揪妻子的头发,辱骂妻子。但当看到妻子手出血时,邱的态度又发生转变,抱着妻子痛哭,为妻子洗脚。在下山与妻子分手后的数日内,邱再次去向不明,据说晚上睡在树林里。邱在铁瓦殿杀人后,竟然还留有借条:“今借到各位精仙的现金柒佰贰拾贰元贰角正,借款人:邱金发。”上述行为显然异常。
3.精神病性幻觉。在案发前5天,邱突然回到阔别8年的何家梁岳父母家,期间有人看到他在脸盆中放两块石头,却对人说是“螃蟹”。邱初上铁瓦殿前,对妻子说自己一个多月前曾做了一个奇怪的梦:梦见自己和儿子站在一个二层楼上,等等。邱对一个多月前的梦境记忆得如此清晰,与常理不符,使得人们不得不怀疑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邱再次上铁瓦殿前还曾对其妻说,他碰到了一个80多岁的白胡子、白发、白眉毛、拄拐杖的算卦老头,但一会就不见了。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当地根本没有邱所述的这个人。另外,邱在此前曾对其妻说,是何某某等人说他妻子有外遇,但实际邱与这些人已多年不来往。
邱的上述表现很可能属于精神病性幻觉,包括幻视、幻听等。精神病性的幻视、幻听现象往往具体而生动,但却与现实不符。
4.妒忌妄想。妒忌妄想是邱兴华最突出的精神病症状。2006年5月19日,邱从外面打工回家后,精神异常表现日趋明显。邱开始对其妻表示怀疑,辱骂、殴打妻子,认为妻子
“不要脸”,要求妻子一起外出打工。5月23日,邱突然对妻子说“我觉得两个女娃不是我的。你做了那个事情你不承认了”。无论妻子如何解释,邱仍坚持其看法,并提出抽血化验以确定两个女儿是否为其亲生。
二上铁瓦殿期间,邱的妒忌妄想症状明显加重。邱在殿里烧纸、磕头,自言自语,称“人家做了都不承认”,“天哪,天哪,祖师爷呀,你要给我证明啊!”邱不顾道观规矩,强让妻子摸真武祖师的胡子、道袍,如果妻子拒绝,则可证明女儿不是他亲生的。但在妻子被迫摸了真武祖师的胡子、道袍后,邱仍坚称两个女儿不是他的。
所谓妒忌妄想,是指病人无根据地认定其配偶有奸情,虽经子女、亲友等证明、解释或劝说,但仍坚信不疑。在本案中,法庭审理认定邱兴华的想法纯属其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但邱仍深信不疑。在一审被判死刑后,邱提出上诉的惟一理由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她妻子对他有“不忠”行为。据此,可以认定邱兴华在案发前有病态的妒忌妄想,并与后来在铁瓦殿杀人有直接关系。
5.思维破裂。邱在铁瓦殿杀人后,曾将道观内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鸡血在一硬纸板上写道:“古仙地 不淫乱 违者杀 公元06”和背面“圣不许 将奸夫淫婆以
○六年六二十晚”的字样。
邱书写的内容令人费解,极似精神分裂症病人的破裂性思维。此类症状系属严重的思维联想障碍,表现为语句内容相互脱节,甚至缺乏逻辑联系。
6.思维散漫。人们注意到,邱在一审时的自我辩护内容令人费解。邱在陈述了其杀人理由后,突然以杀牛举例。邱称,“好比我种了一块玉米,叫一头牛给吃了,我去找放牛娃没找到,一气之下把牛杀了,要我赔牛,我就要你赔我的玉米苗。”
邱的上述表现极似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思维散漫症状。这也是一种思维联想障碍,表现为病人每一句话或每一段叙述的语法结构或逻辑尚完整,但整篇谈话结构内容很散漫,缺乏固定的指向。
7.情感淡漠。在被抓获后,邱表现得非常镇静,述其杀人的理由是熊万成调戏其妻子,所以要杀他。在法庭上,邱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极其冷漠,面对血腥的杀人现场图片及凶器毫无表情,回答公诉人提问及法庭问话时亦表现非常镇静。
这容易使人们认为其精神正常。但实际上恰恰相反,这很可能是其情感淡漠的病态表现。所谓情感淡漠,系属精神病人的情感反应障碍,其特点是对客观事物和自身情况漠不关心,缺乏内心体验。情感淡漠是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一个特征性症状。
8.杀人手段残忍,滥杀无辜。邱案之所以引起极大民愤,其原因之一是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滥杀无辜,非常人所为。邱先向受害人头部各砍数刀,随后,又用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其10人全部死亡。而后,邱又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
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认为,此属典型的精神病人“剩余杀人”现象。刘教授认为,所谓“剩余杀人”是对方已经被杀死,还要继续砍杀,常出现于精神病人杀人。
9.无自知力。此处所述自知力,又称内省力,是指精神病人对其本身精神病状态的认识能力。判断病人有无自知力及自知力的完整程度,对评估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目前,邱仍然坚持认为其妻有外遇,与熊万成有不正当关系,称自己精神正常。这恰属精神病人无自知力的典型表现。邱的表述本身即属病态。邱无自知力的行为也导致其拒绝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而这一点尚未引起审判机关的重视。
综合邱兴华的精神病家族史及其精神异常表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我本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邱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多起病于青壮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以妄想为主,常伴有幻觉。邱兴华最突出的精神病性症状,是其坚固的妒忌妄想,而邱杀人动机亦因此而产生。
(作者简介:陈志华,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系我国第一位司法精神病学硕士,有多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经历。1993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邱兴华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如能顺利展开,那该如何进行——
-必须让鉴定专家-在法庭上辩论起来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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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领域面临的头号问题是高度垄断化。司法鉴定一旦走向垄断化,法庭上就只有一种声音,没有对抗性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办法委托一个独立的鉴定人,对发生争议的同一个行为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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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美国欣克利案是这方面的一个著名案例。欣克利非常仰慕女演员朱迪·福斯特,他就想以刺杀里根总统的壮举来引起福斯特的注意。后来对他进行精神病鉴定,检方找了3位鉴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他没有精神病,欣克利的律师请了5位顶尖级的鉴定人,他们当中有的知名度还超过检方的鉴定专家,作出了相反的鉴定结论,认为欣克利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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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没有先排除辩方的鉴定结论,而是先审查鉴定专家的资格,比如有没有职业道德问题、以前鉴定有没有出过问题、有没有专业方面的知识,等等。开庭的时候,双方的鉴定专家都到场,双方进行交叉询问,整个庭审的过程就是控审双方的鉴定结论是否成立,结果陪审团认定,检方鉴定结论的信服度低于辩方鉴定结论的信服度。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辩方的鉴定结论更有说服力,最后法院判定,欣克利有精神病,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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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中国的制度和美国的制度不一样,但是我们到现在为止,没有形成一种控辩双方各自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的制度,让鉴定专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给公众提供一种场景:鉴定结论的竞争化、自由化、对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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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没有这种制度,法庭上永远只有一面之辞,而检察机关提供的鉴定专家,那个人可能本来就是个公安、检察机关的干部,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公众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度永远不高。
-(本报记者赵蕾根据采访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