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实习生崔政)李玉生等人向建滔(河北)焦化公司有关人员行贿,李玉生被判有期徒刑8年;邢台市酒类监督管理局违纪,原副局长被严重警告;邢台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行贿,该所被罚3万……11月30日上午,邢台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今年以来查处的6起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这6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李玉生等人向建滔(河北)焦化公司有关人员行贿、建滔(河北)焦化公司工作人员和彦云等人受贿案。
2005年3月16日至5月25日期间,邢台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李玉生等人以“恒通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名义,向内丘“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滔公司)供应煤炭。为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的目的,向建滔公司企业人员和彦云、赵建利、郑志辉、赵伟伟、赵永彬、马千军和毛亚军等7人行贿5万元。李玉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和彦云、赵建利、郑志辉、赵伟伟和赵永彬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邢台市酒类监督管理局违纪案。
2002年8月至2005年11月,邢台市酒类监督管理局在印制白酒防伪商标和啤酒贴标过程中,共收酒类经营户款67.47万元,付给厂家印刷费51.9万元,先后收受印刷方回扣15.5万元,经原副局长侯立春批准放在账外,用于不合理开支。经邢台市商务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侯立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任县财产保险公司行贿案。
2006年5月至6月,任县财产保险公司在委托乡镇办理麦场保险业务过程中,按委托办理额的20%支付代办方手续费共计46376元,而以修车费、招待费票据抵顶入账。依据有关规定,任县财产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单位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该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吴存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任县纪委根据吴存祥所犯错误,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相关资金46376元,上交财政。
邢矿(集团)有限公司显德汪矿矸石电厂原厂长岳金学受贿案。
2005年7月和10月,岳金学在担任邢矿(集团)有限公司显德汪矿矸石电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该电厂粉煤灰承包人王某的贿赂款共3.5万元。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岳金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虽免于刑事处罚。为严肃党纪,显德汪矿党委决定,给予岳金学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撤销岳金学矸石电厂厂长职务。
南宫市张国恩行贿案。
个体经销商张国恩在向南宫市第一化工厂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加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该厂有关人员行贿现金5万元。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邢台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行贿案。
2005年6月,邢台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劳务合作费名义向某机关干部尚某行贿1.3万元。邢台市工商局以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正大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3万元。今年以来,邢台市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3件,涉案人员51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人,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