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天上午闭会,会议通过了四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
法规名称《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时间公布之日起实施客运车不贴票价表要挨罚
条例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 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载客故意绕行可吊销营运证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二是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三是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
无证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证并告知当事人在2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当日退还暂扣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帮助当事人联系车辆,将乘客或者货物及时转运。
违规拦车责任人受处分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是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是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是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是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是其他违法行为。
法规名称《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
实施时间2007年1月1日
乡镇以上政府要有女性正职领导
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25%。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农村产妇生育费按规定报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在农村推行免费住院分娩。
受性骚扰可向法院诉讼
办法所指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禁止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对妇女实行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规名称《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实施时间2007年4月1日
通不过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违反环评可罚10万元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违反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要参与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法规名称《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
实施时间2007年3月1日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有特殊情况一个月内不能完成调解的,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对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疏导、缓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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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条例列入明年地方立法
本报讯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获悉,根据会议通过的相关报告,制定《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例》,修改《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列入了我省明年的立法计划。
省人大代表史志诚等12人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制定《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例》的议案。议案认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自发组织起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推进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所以建议制定一部相应的地方法规。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石掌雄等18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反映我省陕北地区在以煤炭、石油、天然气为主的资源开发和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破坏的势头也在不断加剧。通过几年的实践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处罚标准偏低,有些条例规定相对滞后,已不能满足目前实际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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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明年1月召开
本报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天上午作出决定: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07年1月29日在我市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关于陕西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陕西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关于陕西省200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陕西省2007年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市十四届人代会新增44名代表
本报讯我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即将届满,又到了依法换届的时候。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获悉,会议批准我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62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51名。
据悉,我市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名额518名,这是2001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作出的决定。五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西安人口骤增。截至目前,我市人口已由2000年底的741万人增至806万人,代表名额偏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名额为518名,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的规定,按照基数加人口数,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较上届可以增加44名,确定为562名。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3名,从工作实践看,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较重,需要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也多。根据修订后的《地方组织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可以再增加8名,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为51名。
本组稿件均由记者李茗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