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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城乡差别”能否消除?行人违法是否撞了白撞?车主难道永远都是“冤大头”?……12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就《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听证,广大交通参与者对这一法规有什么期待,有哪些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本报加以收集———
立法背景:道交法有盲区
当今社会,驾驶不仅仅成为某些用人单位考察应聘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也已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修课”,道路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道交法”中一些缺憾日渐暴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和问题一个接一个。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省共有机动车驾驶人170余万,各类机动车106万余辆,公路通车里程4.5万公里。近年来,我省机动车数量每年平均递增20%左右,全省道路交通运输日趋繁忙。据统计,2005年,我省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3315起,1647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507万元。今年1至11月,全省共发生一般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2505起,死亡1272人。总体来说,我省交通事故呈下降趋势,而交通事故还是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祸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也还十分严峻。根据我省实际,完善“道交法”,从制度上对交通安全予以强化势在必行。
基于以上两点,2004年,省公安厅开展立法前期准备;2005年,省人大、省政府纳入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开始起草,广泛征求了20多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咨询论证会,历经10余次修改,形成《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12月6日举行的听证会备受关注,一些人们关心的问题的答案也有待回答。
关注点一:城乡能否同命同价?
我省处理事故的交警大多经历过这样的尴尬,同一桩事故,同样的受到伤害,城里人乡下人最后的获赔却大相径庭,让他们面对农村受害者,有种汗颜的感觉。产生差异的原因只有一个,城市人赔付高,农村人赔付低。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省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释中确定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即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区别对待的二元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2005年,贵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6.32元,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仅为1416元。很显然,按照这一赔偿制度,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城镇居民和农村人死亡,赔偿的差距将多达10万元以上。
省交警总队法制处处长吴建军认为,虽然这种赔偿制度在一定意义上符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但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这种赔偿制度与宪法是相抵触的,还与国家提出的要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目标明显背离。
吴建军说,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二元化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还暴露出更加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因为赔偿按人均收入决定,就必然会造成越贫穷的农村地区,因交通事故损害受到灾难后果越有可能被放大,造成“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而农村进城务工者不断增加,他们同样在城市生活、工作,如按照这样的二元赔偿标准执行,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不平等赔付待遇引起纠纷和诉讼,同命不同价是“道交法”的一大“硬伤”。
去年8月22日,5名来贵阳打工的农民在修文扎佐镇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他们的家属难以接受城乡区别的赔偿,便向修文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修文县法院在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车祸中丧生的农村的打工仔家属。这一“冒天下之大不韪”判例成了我省第一份挑战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差别的“战书”。
审理此案的法官左晓云认为,现行的交通死亡赔偿规定确实是城乡有别,但人的生命价值应该是平等的。
记者在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在交通事故的司法实践中,安徽、河南、山东、浙江、广东、湖北等省已按照户籍改革要求,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作出统一规定,取消了城乡差别。此次听证会的“焦点”之一,便是我省对这一赔偿制度是否应该改革。
关注点二:生命权该不该绝对化?
筑城的王先生行经遵义路,一个小伙子突然横穿马路,车与人均受伤。交警说,横穿马路者全责,但是,要先救人。王先生把人送到医院,花了数千元救好人修了车,但是伤者悄然出院,王先生还得花钱登报寻找他来结案。他十分懊恼,有车就是“冤大头”?
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尽管车方没有责任,但是还得掏腰包。这是目前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热点”。
“道交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一个血肉之躯与用钢铁武装到牙齿的机器相撞,无论如何都是人吃亏,从后果看,车方可能只损失了财产,而行人可能就或死或残,现在只要发生类似事故,可以先推定车方承担责任,确实能较好地平衡两者的关系,也便于尽快地处理事故。相当部分人认为,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高于其他任何权利,道交法的这一规定是中国人权保护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似的事件。
作为反对方,常年从事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律师任武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偏袒行人,违反了法律的公平精神。行人违规导致交通事故,车方仍然要承担责任,仅赋予了车方在能证明自己已尽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减轻责任的权利,而无任何免责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事实上或证据显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车方都要承担责任。
任武经手过一起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件,案情比较简单,行人张某为了图方便,横穿全封闭高等级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要求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按照“道交法”规定这也可以获得赔偿。他认为,在这里谈不上公平原则和强弱关系,因为行人本身对自己的生命就处于放任状态,明知随时都有危险还要上路。对于一个不爱惜自己生命甚或想自杀的人,需要有人为他的生命承担法律责任吗?
关注点三:高等级公路如何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违法停车上下客、摩托车载人、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在贵毕路上屡屡发生,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严重。然而,交警部门却不能予以处罚,原因是无法可依。
我省山高路险,修建公路及其不易,许多全封闭或半封闭道路虽然名为“高速公路”,但受到地形、经济等因素限制,这些“高速”公路很多技术指标达不到高速公路要求。这些高于一般公路标准、低于高速公路标准的公路在我省被称为高等级公路。
1999年颁布的《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对高等级公路的界定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也有法规的保障。但“道交法”并没有“高等级公路”这一概念,“道交法”执行后,该条列即自动废止,如何管理高等级公路成为交通管理部门面对的一道难题。
贵毕交警大队的胡浩宇警官认为,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对贵毕高等级公路进行管理是目前他们工作中最大的难题。由于没有“高等级公路”处罚标准,只能套用“道交法”中二级公路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经常发生无法制裁或处罚过轻的现象,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类似于贵毕路的“高等级公路”在我省将越来越多,究竟该按照高速路标准管理还是其他标准呢?
关注点四:未入“交强险”如何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没有投保、脱保,甚至黑车上路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何公平处理这些交通事故善后事宜也是关注的问题之一。
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是法定义务,不按规定投保就是违法。对无保险的车辆予以行政处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有人认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也应该由当事人按照相应赔偿比例承担。而未按规定投保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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