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孕妇导致人流肇事方要担三成责
法制网广州12月5日电 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林劲标陈碧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梁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全部治疗脚伤费用及30%的人工流产费用共564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今年5月25日,被告梁某雇佣的司机廖某驾驶小货车,因措施不当,导致该车前轮辗轧原告张某右脚并使其受伤。廖某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佛山市中医院诊治,医生对其作检查结果显示原告已怀孕一个月多。为准确判断受伤程度,医生指导其穿防护服作了X光透视。后原告怕X光对胎儿产生危害,遂自行在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作人流手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包括人流手术费用在内的全部物质和精神损失。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原告因惧怕X光透视而选择人工流产与事故之间不存在直接必要因果关系,不同意支付有关人流的费用。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何确定原告实施人流手术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案件的关键。就案件而言,单从表面证据来看,被告司机的侵权行为只是与原告右足受伤有因果关系,并没有证据证明直接导致原告流产。但如果没有被告司机的过错,原告也不需要进行X光检查,也就不存在原告担心的X射线对胎儿的影响,因为从优生学的角度考虑,原告的顾虑是可以理解的。被告侵权行为是促成原告实施人流手术受损害的其中一个因素,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有关病例显示原告的伤情轻微,且医院已明确告知其透视可能会对胎儿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仍选择X光检查,因此原告对人流手术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