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魏曦通讯员彭燕娥)昨日,看到武汉市本月10日启动生育保险的消息,众多“准爸爸”、“准妈妈”纷纷来电询问相关情况。对此,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有关负责人给予了解答。
曹先生问:我爱人的预产期为明年4月,单位即使本月10日马上办理参保手续,到她生孩子的时间也不足6个月了,是否就不能享受待遇了?
答:《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费6个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是为了防止部分单位因面临生育费用压力而有选择地参保,同时强化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意识。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做了这样的规定。
为鼓励用人单位尽快参保,我们对在《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初期参保的单位和职工给予了一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凡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为职工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其职工在参保后6个月以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补贴,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限额)结算标准。
李女士问:我在汉口一家单位工作,能否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不能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而是应当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按时缴费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因参保对职工工资进行扣减。
刘女士问:生孩子住院时,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界定吗?
答:生育保险执行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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