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综合治理煤矿方略
2004年1~11月,兴仁县对县内8个产煤乡镇下发了8份行政监察建议书,明令各产煤乡镇对流通领域的非法煤炭一律没收,不得以任何方式罚款放行。
县监察局公安部门也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购国家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盗采煤矿资源的评估结果,该县公、检、法等司法机构相互协作,对无证非法煤炭生产业主共刑事拘留27人,批捕4人,起诉2人。
县纪检监察部门出台文件,要求参与办矿的国家干部职工主动退出,并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代问题;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前11个月,该县在整治当地煤矿开采中一共刑事处罚10人,行政拘留12人,政纪处分10人。
兴仁县并不只在2004年炸毁上千家非法煤矿,这从另一角度也显示了当地煤矿开采业的混乱局面。
2005年4月13日,兴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的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该会议安排部署了打击非法开采煤矿、取缔无牌无证车辆、取缔非法堆煤场、整治运输经营非法煤矿产品的“四无”专项整治行动,兴仁县还为此下拨了200多万元作为本次整顿的专项整治经费。
会议还要求,“凡设煤乡镇均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本辖区内的非法煤窑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和炸封,凡属‘七个一律关闭、’‘四证’不齐、非法开采、通风系统不健全的矿井及事故隐患多、安全无保证的,坚决给予关闭或炸封。”
兴仁县的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共炸封非法煤窑1368个(次);没收煤炭产品10000余吨;取缔非法煤场130个;查验车辆848辆并查扣58辆车,检查无准运单运煤车17辆并罚款1400元,强制报废车辆15辆。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