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 黄陵法院内部取消刑民庭
整合后的内设机构
6个庭室
立案室下设立案室、庭前准备室,具体负责案件受理、法律文书送达、证据和财产保全、案件查证等工作法官室集中了8名主审法官中的6名,负责审理县院所有案件,合议庭按序组成执行局负责各类案件的执行审监庭审理申诉审查、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办公室法警大队
执行局下设机构职能
综合室负责案件繁简分离、案件移送、案款分配与支付、案件归档和执行中上下联动、督导、威慑机制及宣传调研等一庭负责案件执行,对协助义务人、到期债务第三人的财产调查、搜查等事项二庭负责对案外人提出异议,变更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暂缓执行案件的裁定,财产的变卖、拍卖的程序性审查和文书制作
法官助理的职责
进行庭前调解准备工作,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主审法官确认
负责与庭前准备室之间的案件交接、庭前准备、案件归档及指导书记员业务等工作
下辖2个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案件,由各自的法官负责审理;法官审理案件推行法官负责制,使法官的权与责高度统一,实行案件审判质量法官终身负责制
编者按
一年前,本网记者曾试图采访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但被婉拒了,法院的同志说,改革是件大事,我们持慎重态度,等有了成效再说吧。 一年后的今天,采访被接受了。
黄陵法院改革内容是,在法院内部取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建制。改革实施3年来,黄陵法院发生了变化。
法制网记者 台建林 法制网通讯员 张春生
“我是庭长,又不是庭长!”惠延军笑得很开心。
对外,惠延军是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但在县法院内部,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在2003年就已取消。
黄陵县人民法院院长雷钧解释:“我们进行了一场脱骨换胎的改革。”
12月13日,法官关保俊将审理一桩继承纠纷案件。
与惠延军一样,关保俊对外的身份是民事审判庭庭长,在院内,则是一名主审法官,排序2号。
他要审的这个案件,是由立案庭按顺序排就,循环到关保俊主审。
院内8名法官,按排序审理案件,这就是雷钧所说的改革的一部分。
黄陵县法院“法官制度”的基本框架是这样设计的:对外保留原有庭、室,依法任命的审判职务全部保留;对内打破原来的庭、室界限,不再设立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原来属于这3个业务庭的案件全部由主审法官审理;保留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但对其业务职能进行重新划分和必要整合。
缘起四大弊端影响公正司法
2003年初,雷钧到黄陵县法院任院长,与每个法官和后勤人员逐一谈心。结果发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平均不到2人,派出法庭平均1人,各个业务庭都无法组成一个完整的合议庭。每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要临时借人;在审判管理方面,仍然是主管院长、庭长对案件层层把关,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数量较大,法官的责权没有落实。
雷钧认为,这种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模式最起码存在4大弊端:
不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却在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有违审判工作的“亲历性”原则,使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受到影响;
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较大,影响审判工作的程序性和严肃性;
审判力量匮乏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且难以解决;
传统的管理模式具有松散性、平均主义等先天不足的缺陷,使得法官的知识结构单一、自发学习意识不强、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难以提高。
如果不对原有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既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职权,又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
论证尊重客观事实
黄陵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分析本院受理案件的特点,以及法官队伍现状,得出一个结论:改革,是改定了。理由:
从受理的案件特点看,民事案件占审判案件的80%左右,这些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审理难度较小,70%左右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或简易程序审理,现任的审判人员一般都能把握好、审理好。刑事和行政案件也较为简单,审理难度不大;
从法官队伍看,审判一线的14名法官,虽然没有全日制法律本科生,但经过多年的努力,大都取得了本科学历,加上他们的经验积累,完全能够接受改革的考验。而且,法官中党员居多、中年人居多、善于钻研的居多,对新生事物的认同感较强,具有改革的思想基础。
法院要进行改革的事,引发了黄陵政法系统的一场“地震”。毕竟这是“前无古人”的举措,搞不好不仅会前功尽弃,而且会挫伤法官的积极性,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有人撂了凉腔:“雷钧就是爱标新立异!”也有的人等着看法院的笑话:改来改去,最终是要走回头路的。
然而,他们的改革思路却得到省高院领导的支持。
在不同的场合,大法官、陕西省高院院长赵郭海对黄陵县法院法官制改革给予了支持、指导和肯定。
水到渠成,黄陵县法院的改革进入程序。
规则再也不能一人包案
“我现在忙得不得了!”在2003年以前,立案庭庭长赵志强只带一个立案员,只管立案、收费。改革之后,赵志强手下有9个人,下设立案室和庭前准备室。
过去,立案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仅为起诉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新的运作规则将刑事公诉、发还重审、再审案件、申请执行也纳入立案庭的工作范围。
案件受理后,由立案室移交庭前准备室或执行局进行处理,全院各类案件的受理和申请执行等情况都能从立案庭反映出来。刑事公诉案件、发还重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在接到诉状当日立案,并在接到有关材料或立案后的次日送庭前准备室。
开庭时间确定后,庭前准备室在开庭前3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案件排期表送主审法官。确定案件主办人的原则是顺序安排,即在6名主审法官中,按照事先固定的序列,轮到谁就由谁做本案的主审法官,不受案件类别、性质和难易程度的限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庭前准备室确定,在某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如果有与原任相关业务庭长的主审法官相吻合的,则由该主审法官担任本案的审判长。
在黄陵县法院的办公大楼,还悬挂着“法官助理室”的牌子。法院将6名助理审判员和2名优秀书记官选任为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保障主审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审理。
过去,法院长期延用一人包案的传统做法,导致法院经常出现执行积案多、申请执行上访多的被动局面。为了摆脱这种被动局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刘催兴向院党组提出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新思路。一套新的执行机制就此形成:设立执行局,局下设综合室、一庭、二庭。
新的机制之中,审监庭的职责也加重了。
为了保障法官制和法官助理模式的有效运转,黄陵县法院还制定了从审判、执行到队伍管理、党风廉政等5个方面90项近30万字的制度。有代表性的保障制度主要有:由院长和各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和各主审法官签订《案件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年完不成指标的,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连续两年完不成指标的自动辞职;拒不辞职的,院长提请免去法官职务(含行政职务)。
效果又添一道“防火墙”
“现在我们与法官们打交道轻松多了!”陕西省桥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涵说,“主审法官在开庭前3日内才能接到案卷材料,避免了先入为主的问题。”
黄陵县法院试行法官制三年多来的每一点成效,院长黄钧都记在心里:
法官制打破了原有的审判业务界限,每位法官都有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机会,这就要求主审法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各类案件的审判技能;
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法官制试行前的2002年,黄陵法院所审结的案件中,发还改判率为1.26%。自2003年试行法官制改革以来,发还改判率逐年下降,即:2003年为0.87%,2004年为0.54%,2005年为0.3%,且无一超审限案和错案。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一直保持在75%以上;
消除了法官忙闲不均现象,保证法官人人有案办,也有时间、有精力抓案件质量、搞审判研究;
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次数明显下降,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次数明显增多。2002年至2004年召开审判委员会的次数分别为24次、9次和6次。分管院长从繁杂的案件把关、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对重大疑难案件直接担任审判长,加大了直接指导案件审理的力度;
现在庭前准备、查证、接待当事人等辅助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进行,避免了法官先入为主,同时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了“隔离带”,通常情况下,主审法官在开庭前3日内才能接到案卷材料,在案件审理之前没有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机会。法制网黄陵(陕西)12月11日电
采访札记
黄帝陵前的思绪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吉普车跑个40迈,就算高速了,”黄陵县人民法院院长雷钧感慨,“现在我们上了高速公路,跑120迈都很轻松。可是,我们基层法院至今还沿用着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审判模式,不改一改能行吗?”
这种改革,是否闯进了一个“雷区”?
从黄陵县法院的大楼顶层,一眼可以望得见桥山。桥山山顶,就是黄帝陵。遥想黄帝时代,许多发明和制作,如文字、音乐、衣裳和指南车等,一切都是从无到有,这是何等的创新精神!作为黄陵人,无论改革成功与否,敢想,敢做,总不是一种罪过。
黄陵县人民法院的改革,使传统的审判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实现了立与审、审与执、审与监、审与行的分离,给人颇多启示。
其一,司法系统中权与责的统一问题。权责对等的首要条件是权力和责任明确化。黄陵县法院法官制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权力与责任。
其二,司法权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符合公正价值的不一定同时符合效率价值,符合效率价值的不一定同时符合公正价值。黄陵县法院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黄陵县人民法院的改革,引起全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以及省内部分法院的领导,先后到黄陵县法院交流沟通。
陕西省高院在对改革情况作了调研后,以专题简报形式,向全省法院系统推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张树义认为:黄陵法院法官制改革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是真正意义上实现司法公正的举措,对中国司法改革是一次大胆的创新,有推广价值。(资料来源:黄陵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