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想留下婚礼的回忆,哪知粗心摄影师忘记检查机器,导致录像有图无声。新郎一怒之下将影楼告上法庭索要精神赔偿。影楼是不是用一句“摄像机有问题”就可推托责任?没有完成摄像任务又是不是违约行为呢?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16日,新郎李某与天河区员村某婚纱艺术摄影个体经营者赵某某签订了一份婚纱摄影订单,约定1月21日婚礼当天由摄像师王某全程录影。 李某为此支付了录像费600元、租婚纱费用300元、上门化妆费350元、定金500元。婚礼后的第二天,新郎在付清1250元后收到了婚礼录像带,夫妻两人欢天喜地打算重温婚礼情景。谁知一播出来,两人当场傻了眼。录像有图无声,变成了一出“默剧”。同日,摄像师王某书面告知李某婚礼摄像只有声音,没有画面,可能是摄像机出了问题。事后,新郎多次与影楼交涉,影楼方面表示只愿意退回录像费600元,但不愿退回定金和赔偿其他款项。2005年3月18日,李某到天河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只好对簿公堂。法院认为:影楼没有完成摄像任务,是违约行为。李某请影楼对其婚礼过程进行摄像,其目的是要再现婚礼的过程,而李某的婚礼是一次性完成,不可能补拍。由于影楼的过错,无法再现婚礼的过程,使李某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伤害。因此,影楼除了退回摄像费外,还应酌情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律师点评:
李某作为消费者,与影楼之间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影楼依约负有按质按量完成拍摄整个婚礼过程的义务。影楼所拍摄的婚礼录像没有声音,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婚礼的不可逆性决定了李某与影楼事前订立的拍摄合同的初衷已无法实现,鉴于婚礼对于李某个人而言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影楼将婚礼拍成没有声音的录像这一行为不可避免地给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李某有权向影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